文/陳大中
【品種植金】專題報導由新品種「寶島甘露梨」談起,介紹植物品種權爭議、品種權概念的由來,以及植物新品種的作用及影響。但和品種及品種權有關的事情仍相當多,甚至有些專有名詞可能會讓人混淆,例如與植物品種關係密切的種原、種苗;本文將提供品種權申請流程表,讓讀者進一步了解品種權申請,再對與品種流通與保護息息相關的「種苗」做一番介紹。
如果你還不熟悉植物品種及品種權概念,此處再次簡介:植物品種是指在相同種植情況下,一群性狀特徵都相同的植物;品種權則是認可培育出的植物品種,是一種智慧財產,能受到法律保障。
在同一植物物種下,植物品種(系)要能以至少一個性狀其他植物群體區別,並且經過指定繁殖方法仍能維持主要性狀不變、持續和其他群體區別。換句話說,植物品種需要具備三個特質: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舉例而言:愛文芒果吃起來和其它品種不一樣,是可區別性。同一批生產出一樣的芒果,就是一致性;而每年都可以使用指定的繁殖方法,去栽培特性不變的下一代果樹,就是穩定性。
- 可區別性:藉由性狀檢定,至少一個性狀特徵表現和其他同物種的植物品種不一樣。
- 一致性:同一世代或同一批次的植物個體間需表現一致,具有相同的主要性狀特徵。
- 穩定性:經過指定的繁殖方法,跨世代或不同批次的植物需能維持主要的性狀特徵。
依據我國《植物品種與種苗法》,具備以上條件並經過恰當命名,而且具有「新穎性」,也就是市場尚未流通或流通時日尚短的植物品種(國內流通1年內、國外多數植物為4年內),可以向農糧署申請品種權。
申請品種權後,即使尚未完成審查、公告結果,已能取得「臨時性權利保護」,讓育種家得到法律保障。
但由於品種檢定相當嚴謹,含檢定在內的申請費用就需2萬餘元,因此育種家最好做足準備、有充分把握再進行申請;此外申請成功後還需繳納每3年翻一倍的規費,目前規定前3年為每年600元、4~6年每年1,200元,品種權維持到17年後每年需繳19,200元,若沒有足夠的商業價值,就沒有保有品種權的必要,這是在給予智財保障的同時敦促開放舊品種、研發新品種的制度設計。
花卉育種家實務分享 對照組協助檢定性狀差異
田尾私人花園香久園園主、青年育種家謝丞傑以朱槿舉例說明,在申請品種權時,常會找一個花形、花色最為相近的品種作為對照組,與申請品種做對照,假設申請品種為「阿多尼斯粉」(Adonicus Pink),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一樣都是粉紅色,但是申請品種花心是紅色,對照品種「荷影」花心是白色,就有性狀上的差異可區別性。朱槿「阿多尼斯粉」來自丹麥大型花卉公司Graff,在歐盟有品種權,目前有授權代理商在臺灣販售。朱槿「荷影」是國內育種,在臺灣有品種權。
荷影品種權屬於陽昇園藝公司,由國內知名育種家、陽昇公司研發總監朱建鏞育成,品種檢定時以他過去育成的另一朱槿品種「中興1號-愛密莉」作為對照品種(下圖),可看到花心、花蕊具有可區別性。
比起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更是經常令育種家苦惱的問題。謝丞傑表示,一致性是指繁殖過程中每一株都要長得一樣,假設申請品種的葉形是卵形葉,扦插繁殖每一株都要是一樣的性狀,若突然冒出不同的性狀,比如葉形變為圓形、三角形等,那就不具一致性;若申請品種是粉紅色花,繁殖後開出來的花色應該要維持粉紅色,變出其他顏色就不具穩定性(下圖),若花色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嚴重,就可能無法成功申請品種權。
種苗與品種權外的品種保護手段
種苗(Seed & Nursery)顧名思義包括「種子」與「苗」,進一步能統稱「可供繁殖或栽培的一部分或完整植物體」,這也是《植物品種與種苗法》對「種苗」的定義。
任何植物品種,一定有實體的種苗才能夠被栽培、推廣、流通,限制種苗流通也是一種保護品種的手段,因此我國植物品種權專法是由《種苗法》修改為《植物品種與種苗法》,日本《種苗法》英譯則稱為「植物品種保護與種苗法」(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nd Seed Act),雖然也有分別立法的國家,臺、日的法案規劃都是因為種苗管理和品種保護關係密切。
在有性生殖的種子之外,不同植物常用作種苗繁殖的部位不盡相同,但一般市場上流通的主要包括:
- 種子、孢子、塊根、鱗莖、根莖等。
- 實生苗:由種子發芽生長而成的苗。
- 扦插苗及嫁接苗:兩者都是從植物剪下的枝條(莖),區別在扦插苗是將枝條栽入泥土或其他介質生長;嫁接苗則是將枝條接到稱為「砧木」的其他植物上,生物分類同科同屬的植物就可能互相嫁接。
其實自然界中植物無性繁殖的型態非常多樣,不少植物都具備複數的無性繁殖形式,只是成活率等問題。只要是具備細胞分裂分生能力的植物組織,包括根、莖、葉(主要是一般慣稱的「多肉植物」等葉片厚實的植物)等不同部位,全都有可能用作繁殖、栽培。
利用前述植物無性繁殖能力的特性,泛稱為植物組織培養(plant tissue culture)的生物技術有可能在實驗室環境培養複製植物細胞、組織乃至全株,生產「組織培養苗」,簡稱組培苗。組織培養業者也屬於生產種苗業者,利用組培技術,極端而言植物的任何部位都有可能當作種苗、或培養成種苗使用。但組織培養需要無菌環境設施和其他生物科技技術,目前而言門檻不低。
透過對種苗的輸出入管理,有可能避免植物品種外流,但因為植物繁殖的可能性非常多樣,因此將品種檢定和權利制度化,在國際間才有保障的依據。此外,還可能以技術障礙、商標品牌、專利和營業祕密(商業機密)等不同方式來保護品種及相關權益。
例如蔬菜種苗業者通常生產雜交第一子代(F1)品種的種子,大多蔬菜難以高效率無性繁殖,有性生殖的第二子代也容易失去原有的優質特性,甚至品種本身往往就缺乏稔性(有性繁殖的能力),因此農民想要大量生產優良品種蔬菜便得購買種子,而業者不讓用於雜交的父本、母本植物或相關生產技術曝光、外流,便可避免品種遭到盜取。
其它:還不存在的「動物品種權」
不論是畜牧、養殖業的經濟動物,或走入家庭中的陪伴動物,動物品種(breed)的概念也存在已久,但目前未有科學上接受的術語定義,也不像植物已建立客觀的檢定方法,相關的倫理爭議也遠比植物更大,因此動物品種權雖有相關討論,世界各國仍沒有建立相關法律或國際公約。不過,和植物品種類似,與品種培育相關的技術等仍可能以專利或其它方式得到法律保障。
【品種植金】農業永續競爭力的智慧種子 新品種育成路迢迢、權利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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