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植金03》細數花卉侵權司法案 品種權遭侵犯容易維護嗎?

花市中品質、顏色一致的美麗花卉,幾乎都是育種成果。花卉作為農業中的時尚產業,是商業育種最發達的作物。(攝影/汪正翔)

花市中品質、顏色一致的美麗花卉,幾乎都是育種成果。花卉作為農業中的時尚產業,是商業育種最發達的作物。(攝影/汪正翔)

文/游昇俯

2006年8月1日下午2時50分,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法官最終敲槌宣告臺灣第一宗種苗品種侵權訴訟案和解落幕。福埠實業公司從以色列Danziger Dan Flower Farm公司取得新品種授權,並進一步向農委會申請取得品種權保護的滿天星「雪子」(Yukinko)品種被侵權一案,私自繁殖的被告花農終於同意銷毀植株並償付和解金。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2005年修正發布施行,隔年發生雪子品種訴訟案。早期農民對品種權概念欠缺,在任意留種、無限量繁殖下,「花金」可能反成「花土」。消費者的你,現在若到花市花店購買滿天星、玫瑰、菊花、聖誕紅……這些美麗的切花及盆栽,可有注意到花卉其實都有品種,它們是否有受品種權保護?

國內第一宗植物品種權侵權案例即是福埠公司代理的滿天星品種「雪子」。(圖片提供/福埠公司)

國內第一宗植物品種權侵權案例即是福埠公司代理的滿天星品種「雪子」。(圖片提供/福埠公司)

從事花卉育種25年的中興大學園藝學系名譽教授朱建鏞感嘆,「國內品種權觀念不彰,花卉品種侵權事件仍屢見不鮮。」具品種權的花卉被偷種或販售,花卉育種者走上訴訟司法途徑容易嗎?光是第一步取證就面臨重重關卡與挑戰。

品種權護產業活水 花卉件數占八成居冠

國內植物品種保護32年來包括蔬菜、花卉和果樹三大類,共有1,537件獲得品種權,花卉件數占比高達8成,以蘭花、蝴蝶蘭品種權最多。花卉也是被侵權最多的作物,然而查詢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歷年涉及品種權的訴訟案件也僅約10餘件,其中福埠就占了大多數。

臺灣蝴蝶蘭享譽全球,國內指標育種業者科隆國際生物科技公司育成的粉紅色大花蝴蝶蘭品種「科隆維納斯CL243」,廣受市場歡迎,2015年在臺取得品種權,並在中國、日本及越南等國取得品種權。科隆雖未曾授權他人生產,但此品種卻遭盜取流到中國,改名為「粉冠軍」銷售,在中國的產量甚至高於科隆公司本身。

科隆公司育成「科隆維納斯CL243」蝴蝶蘭,遭違法竊取至中國生產,甚至改名「粉冠軍」銷售。(圖片提供/科隆公司)

科隆公司育成「科隆維納斯CL243」蝴蝶蘭,遭違法竊取至中國生產,甚至改名「粉冠軍」銷售。(圖片提供/科隆公司)

「明明就知道誰侵權啊,但是採證就是困難。」科隆總經理許聰耀說,品種權人提起訴訟要採證,「侵權者只要不讓你進入他的農場就可以(阻止採證)。」通路業者也為了確保低廉的供貨來源,不願幫忙作證、供出供貨者,只會藉口「不知道從哪裡來」或「買的時候也不知道是什麼品種」。

擁有44年歷史的福埠,為臺灣引進、代理國外新品種花卉的元老級公司,受訪時身穿花卉襯衫的總經理蔣麗兒表示,「維護品種是為了產業永續,沒有新品種,沒有未來!」福埠從滿天星,之後玫瑰、聖誕紅和菊花等訴訟案,從中不斷累積經驗,她說:「直到聖誕紅案件,才真正懂得維護品種權需要做些什麼。」

福埠公司總經理蔣麗兒表示興訟有其不得已,「維護品種是為了產業永續」,否則影響國外開放新品種進入臺灣的意願,「沒有新品種,沒有未來!」(攝影/吳尚鴻)

福埠公司總經理蔣麗兒指出興訟有其不得已,「維護品種是為了產業永續」,否則影響國外開放新品種進入臺灣的意願,「沒有新品種,沒有未來!」(攝影/吳尚鴻)

訴訟爭議多、費用又高昂 品種權人喊「不合」

「品種權訴訟不是到違法農場拍個照,告他就會贏。」福埠經理、蔣麗兒兒子吳沐霖表示,犯罪構成要件、法院需要的證據非常嚴謹,起初只懂得到侵權農民田間拍照蒐證,「但法官認為是無效證據,全遭駁回。」

想證明侵權,需要取得「違法繁殖」的植株做品種鑑定。涉嫌侵權植株須與原品種植株共同種植於田間,比較外表型態性狀,確認性狀相同為同一品種,才能確定侵權者盜品種。因此提起訴訟前,首先要取得侵權植株,而且植物是活的生物,還要公正第三方單位種植保全證據,實際栽培至可比較性狀為止,採證及證據保全過程都須經過公證程序。

去年11月上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討論福埠聖誕紅品種「聖誕節」侵權案件。此案的品種鑑定單位、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種苗場)品種改良保護課人員,從臺中新社北上出庭作證。

吳沐霖指出,「當時農民違法繁殖超過一年,我們掌握到侵權農民市場販售交易紀錄等,農民也都認識幾十年了,最後二位和解、另二位認為我們不會提告。」蔣麗兒補充說:「你都不告,其實別人都在看。」

吳沐霖(右)指出,法院認定的侵權構成要件、要求證據非常嚴謹,使得主張品種權利難度頗高。(攝影/吳尚鴻)

吳沐霖指出,法院認定的侵權構成要件、要求證據非常嚴謹,使得主張品種權利難度頗高。(攝影/吳尚鴻)

吳沐霖指出,和農民溝通不成,最後只好提告;8、9月向法院遞狀,聲請保全侵權者植株、過去的銷售紀錄等證據,法院第一時間還駁回,認為植株採證,等到侵權聖誕紅上市再找第三方公正人購買、送去鑑定即可。但這樣不是對品種權人很不利?「所以我們不服抗告。」

他說,即使抗告成功,法院准予保全證據時已經2月,「承辦法官去到現場時說『我認為不用來,要不是其他法官裁決要我來,我也不想來』,農民也附和說『對啊對啊!這幹嘛來』。」但當時聖誕紅早已都賣完,讓福埠錯過取證時機。

早期法院不清楚植物採證的困難,聖誕紅銷售時間在10至12月,但法院遲至隔年1月才准予採證,聖誕紅早已賣光。(圖片提供/福埠公司)

早期法院不清楚植物採證的困難,聖誕紅銷售時間在10至12月,但法院才准予證據保全時聖誕紅早已賣光。圖為曾遭侵權的品種「聖誕節」。(圖片提供/福埠公司)

吳沐霖說,官司至今已3、4年,仍在訴訟中,光是讓鑑定單位保全證據就是一道門檻,法庭上的言詞辯論更費心力。他以聖誕紅為例,侵權賠償金額可能只有數萬元,但提告要花數十、上百萬元,時間又經年累月,「不合啦」,所以大部分品種權人不願提告,「公部門擔憂濫訴,但現在大家根本不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標準像「專利」?業界駁植物不是工業產品

執行完整蒐證程序,經鑑定證實侵權植株品種,提告就能勝訴嗎?菊花「芭迪卡」案仍讓福埠踢到鐵板。福埠雖為芭迪卡進行完整的蒐證程序,但因法官將經過證據保全、品種比對鑑定的芭迪卡植株,與10年前當初登記品種的「植物性狀說明書」記載性狀相比較,現在比對鑑定的植株性狀與「說明書」記載有所不同,無法確定現在的植株與當初登記的品種相同,判決福埠敗訴。

福埠公司是國內專門經營園藝種苗進出口的元老級業者,也堪稱是最具品種權訴訟經驗的業者。圖中為(右起)福埠公司經理吳沐霖、總經理蔣麗兒、經理王盈之,三人手上所持花卉為其代理進口國外品種。(攝影/吳尚鴻)

「植物栽培在不同時空環境、不同管理方式,都會造成植株性狀些許改變」,福埠經理王盈之說,愛禮花卉貿易公司代理登記的玫瑰品種「十分雪山白」,過去即曾因植株性狀與登記的記錄不同被判敗訴,福埠「芭迪卡」案也被援例判決,無法主張品種權利;她說,品種權是否受到侵權,應以被控侵權植株與原品種植株田間栽培,「同一個時空環境」比對的鑑定方法為主。

「芭迪卡」案一審敗訴後,福埠委託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繼續上訴。惇安事務所執行長王惠玲解釋,近來品種權訴訟判決法官常以「專利權」概念理解「品種權」,「專利權」是否侵權,涉及專利說明書上專利範圍文字的解釋,但對植物而言,種植在不同季節、氣候、地點,乃至照顧方法均可能導致性狀發生改變,植物品種不能拘泥於「說明書」的文字。

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網站的菊花「芭迪卡」資料照片。(圖片來源/品種權案件查詢

菊花「芭迪卡」田間種植模樣,以網袋保護花卉。雖已有充分採證,但法院無法採信植物生物變化,只能以「植物性狀說明書」文字為依據,判決原告敗訴。(圖片提供/福埠公司)

菊花「芭迪卡」田間種植模樣,以網袋保護花卉。雖已有充分採證,但性狀與品種權登記的「說明書」有所不同,法院無法採信現在雙方栽培的即為原初申請的「芭迪卡」品種。(圖片提供/福埠公司)

「制度上要讓權利人有所依據,否則所有的權利人都沒辦法主張保護權利。」王惠玲指出,世界各國做品種權侵權判定,均是將原品種植株與被控侵權植株同時在田間種植,比對是否相同以認定是否侵權,國內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作法與國際並無不同;但法官不知道國際方法為何,農委會需要建立公告一套品種權侵權鑑定流程,向法院溝通。

此外,若由農委會轄下單位擔任侵權鑑定機構,被告仍可能質疑公部門與品種權人關係良好,而不承認鑑定結果,加上各改良場試所自身也是育種單位,要避免「球員兼裁判」,王惠玲說,農委會侵權鑑定流程,應讓任何機構依此流程做出的鑑定結果都能一樣,如此「鑑定機構是誰便不重要」,法院攻防時就可協調出雙方都同意的公正第三方做鑑定。

針對司法界不熟悉植物特性,以致判決不符植物品種判定標準,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表示,國內目前只有品種權申請登記的鑑定流程,農委會將積極建立明確的侵權鑑定方法及流程,讓智財法官審理時有所依據。

新品種花卉可讓農民獲利倍增 育種家提議聯合抵制侵權

13年前朱建鏞授權給農友種苗公司栽培販售的朱槿,被侵權者放到eBay拍賣網站公開販售。詢問朱建鏞還有碰到其他侵權狀況嗎?朱建鏞說:「多的是,前幾年我的學生去臺北建國花市繞一圈,回來告訴我說,老師育成品種中,花市裡只有三分之一有貼標籤,三分之二都是仿冒(侵權)的。」維護品種權,建立尊重別人品種、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不只生產者,消費者也需要教育。

朱建鏞育成朱槿品種「東方之月」早期時常被盜取。(圖片提供/朱建鏞)

朱建鏞表示,國內作物品種絕大多數是由公部門各改良場試所育成,早期多無償提供農民使用,近年雖有授權制度,但許多農民仍未建立授權觀念,認為只要「使用公帑育成品種就應提供農民使用」,農政單位應該更積極改善部分農民不重視品種權的心態。

「花卉品種流行太快,而且獲賠的錢那麼一點點,花在打官司跟律師費的人力成本,遠遠超過品種權費啦,所以即使世界頂尖公司,都只有以存證信函警告。」朱建鏞建議,育種者、業界可以聯手把侵權業者列為黑名單,共同抵制、不跟侵權者生意往來,或是利用技術優勢等方式,例如做出侵權者無法競爭的價格、品質,讓這些偷竊繁殖的人無法賣掉產品;針對他熟悉的花卉育種,他認為成果應該以專屬授權或透過合約限量栽培等方式,控制市場秩序。

朱建鏞是國內重要花卉育種家,多年來對品種侵權現象相當無奈。(圖片提供/朱建鏞)

朱建鏞是國內重要花卉育種家,多年來對品種侵權現象相當無奈。(圖片提供/朱建鏞)

時常受邀演講、並曾擔任農委會百大青農輔導計畫陪伴師的蔣麗兒表示,育種者花心力育出新品種,農民付權利金,不侵權,育種者有收入,農民也可以「賺更多」。

她以菊花為例,「以前價格都很低,一支大概3、4塊錢,一把3、40元」,通常只用在婚喪喜慶,不料新品種的花色讓菊花打開花藝等用途,「我們的新品種都至少一把80元以上,過年時拍賣價還有300、500元的。」新品種讓市場上有更多樣選擇,也帶動產業收益,國際權利金的訂額都在10%以下,在生產成本差異不大下,等於農民獲利可以翻一倍以上,「這樣怎麼不划算!品種權的保護,可以讓很多作物起死回生。」

製表/王韋柔、余孟馨


【品種植金】農業永續競爭力的智慧種子 新品種育成路迢迢、權利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