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出4招 2年內非洲豬瘟疫區除名

捷克2017年首度出現非洲豬瘟疫情,經多項措施的防疫與管制後,成功於2019年脫離全球疫區名單。

內容提供/《農政與農情》 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廖鴻仁

歐洲地區非洲豬瘟病例始於1957年發生於葡萄牙,經過數十年努力防治,至1995年後歐洲僅餘義大利薩丁尼亞島尚有疫情發生,然而自從喬治亞於2007年爆發非洲豬瘟後,病毒逐漸蔓延至東歐與中歐許多國家,野豬與家豬持續發生疫情,難以清除。歐盟於2002年已訂定非洲豬瘟區域化管制規定,要求會員國遵守以確保疫病發生時可有效控制於受影響區域,並在不降低產品安全要求下減少對貿易衝擊。本文以捷克成功防治非洲豬瘟經驗為例,做為我國實施相關防檢疫措施參考。

延伸閱讀》義大利被我踢出非洲豬瘟非疫區名單 豬產品禁止進口

捷克防治非洲豬瘟措施與成效

捷克於2017年6月26日在2隻死亡野豬身上確診非洲豬瘟,地點位於捷克東南隅茲林區(Zlín District),靠近斯洛伐克邊境,距離當時歐洲最近的非洲豬瘟爆發地區超過400公里,推測可能傳播方式為卡車司機或外籍勞工攜帶遭病毒污染食品,沿公路拋棄於野外後遭野豬採食而染病。為避免疫情擴大,捷克國家獸醫管理局執行緊急防疫管制措施如下:

管制區劃

病例確診後捷克旋於2017年6月27日劃定整個茲林區(1,033平方公里)為「感染區」(infected area), 並依風險程度細分管制區域,例如於感染區內發病案例周圍劃定159 平方公里為高風險區,其餘874平方公里則為低風險區,並且另於感染區外圍劃定8,500平方公里為「加強狩獵區」(intensive hunting area)。

歐盟非洲豬瘟疫情分區圖。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網站(更新時間:2019 年12 月17 日)。

管制措施

2017年6月27日捷克立即強化感染區內養豬場生物安全、預防家豬與野豬接觸、加強畜舍消毒、禁止餵飼豬隻青草與廚餘、禁止畜舍舖設稻草墊料、實施豬隻移動管制、感染區內農民須通報所有生病與死亡豬隻案例等。7月31日於高風險區周圍架設通電圍籬或氣味圍籬,防止高風險區內野豬移動至其他區域造成病毒擴散。2018年3月12日禁止感染區內後院養豬,避免低生物安全飼養形態傳播疫情。

狩獵措施

剛爆發疾病時,於2017年6月27日~7月21日禁止在感染區內狩獵野豬,避免人員移動與驚擾野豬離開棲地傳播疫病;7月21日後開放於低風險區內狩獵野豬,以期減少野豬數量利於控制疾病;8月24日後於高風險區內裝設獵捕陷阱,9月11日後允許受過生物安全訓練獵人進入高風險區狩獵,並發放獎金鼓勵獵人協尋死亡野豬屍體;10月16日後派遣警察配備狙擊槍支援狩獵行動,此期間迅速降低感染區內野豬數量。此外,捷克鼓勵民眾在加強狩獵區獵捕野豬,辦理狩獵講習宣導正確安全防護知識以避免散播病毒,期間共訓練約1,300 位獵人。

監測疫情

加強執行被動監測,搜尋與全面檢測野豬屍體,屍體均運往化製場由官方獸醫採樣後化製處理,期間總共檢測1,118頭死亡野豬及27,764頭狩獵野豬,檢查出230個陽性案例(死亡野豬212例及狩獵野豬18例),全部位於高風險感染區內,且未發生家豬病例。在實施適當區域化管制措施及搭配狩獵政策下,捷克非洲豬瘟疫情逐漸趨緩,2018年2月8日發現最後一個狩獵野豬陽性病例,4月15日發現最後一頭死亡野豬陽性病例。經持續監測感染地區死亡野豬皆為陰性,捷克遂於2018年10月1日撤除通電圍籬,氣味圍籬則維持運作,至11月26日解除高風險區管制。其後歐盟經內部程序認定後,於2019年4月通報OIE宣稱捷克為非洲豬瘟非疫區。

捷克以風險為基礎之非洲豬瘟管制區劃圖。

為防範非洲豬瘟傳入我國,行政院基於料敵從寬與超前部署精神,在中國大陸發生疫情後旋即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指揮官,發揮跨部會協調合作戰力,迅速啟動各項防疫管控措施,包括強化邊境旅客檢疫及查緝走私、召開專家會議研議防範措施、增進畜牧場生物安全措施、檢討廚餘餵飼養豬政策等,全力防堵疫病於境外。

非洲豬瘟不像豬瘟與口蹄疫得以使用疫苗防疫,其病毒比豬瘟與口蹄疫病毒對環境更具耐受性,且可藉由多種方式攜帶與傳播,各種因素增加對抗難度。各國在遭遇非洲豬瘟入侵時,須以區域防疫管制及控制野豬族群著手,並需一般民眾與農民配合政府管理政策,方能有效管制進而撲滅疫病,捷克成功防治案例已成為各國學習典範。

非洲豬瘟一旦入侵臺灣,對我國養豬產業將產生巨大衝擊,經研析各種病毒可能入侵風險途徑,其中以走私與旅客違法攜帶疫區肉製品入境之風險最大,因此須持續宣導以維持民眾防範疫病警覺性。此外,瞭解國際間非洲豬瘟防疫管制方式,研析各國成功撲滅案例,亦持續強化我國相關防檢疫措施,以維持我國疫病清淨狀態。

本文摘錄自2020年1月號《農政與農情》,原文標題〈歐盟非洲豬瘟區域化法規 與捷克成功防治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