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輸出「種用」花生即起須取得同意 食用、加工花生仍可依貿易規範出口

為了維護國內育成花生品種成果、農民權益及產業競爭力,農業部今(1)日公告修正「限制輸出之植物種苗貨品品項」,將供「種用」的帶殼及去殼花生種子納入輸出管理;即日起,相關種子出口須依規定取得農業部同意文件,以降低優良品種及種原外流風險。一般食用及加工用途花生則依現行貿易規定辦理輸出。

「限制輸出之植物種苗貨品品項」修正草案今年6月預告,新增「帶殼花生,種子」及「去殼花生,種子」為限制輸出貨品,目前已完成意見徵詢程序。自10月1日起,出口人辦理供繁殖用途的落花生種子輸出時,應依規定取得農業部同意文件;若違規輸出花生種苗,將可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涉案的種苗貨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分。

農業部農糧署表示,一個優良品種從選育、試驗到推廣生產,往往歷經多年,背後凝聚研究人員與農民長期累積的技術與經驗。隨著國際種原流通及農產品貿易日益頻繁,對具繁殖用途的優良種原建立適當輸出管理,有助降低品種外流後於海外繁殖利用的風險,將育種成果優先回饋國內生產,持續轉化為農民提升產量、品質及市場競爭力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