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鰻魚資源,3月至10月禁止捕撈鰻苗

鰻苗捕撈漁期將於2月28日結束,依農委會102年9月9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3月1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漁業署呼籲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共同維護鰻苗傳統漁業之永續。

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延續傳統漁業產業經營

漁業署表示,近年臺灣沿海捕撈之鰻苗數量各年不一,但存在趨向減少的現象,其原因仍不確定,一般認為與全球氣候變遷以及過度捕撈鰻苗等因素,有很大的關連。考量鰻苗漁業是臺灣沿海漁民冬季重要傳統產業,為了兼顧漁民生計並使部分來游鰻苗得以溯河成長,漁業署先前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會議研商並取得共識後,於102年9月9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以期鰻苗資源可持續利用。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以往每年捕撈日本鰻苗期間主要從10月起至翌年4月底計7個月,從102年開始,縮減捕撈期為每年11、12月及翌年1、2月共4個月,捕撈期減少了3個月(即每年10月及翌年3、4月),依97至101年度日本鰻苗各月份漁獲量統計資料推估,前述3個月禁止捕撈期可讓約有10萬尾的日本鰻苗有機會溯河成長並繁衍下一代,有助於維持鰻魚產業永續發展。

漁業署提醒,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一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進行海上捕撈者,呼籲漁民朋友務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搭配溪流成鰻禁捕雙管齊下,共同維護鰻魚資源可持續利用

漁業署指出,除了管制鰻苗捕撈,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增裕鰻魚資源外,為了讓成鰻亦得以降河產卵,漁業署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

漁業署強調,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對於鰻魚資源日漸減少,保育工作刻不容緩,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共同維護鰻苗傳統漁業之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