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牢制度盲區,農民社會保險1+1

2018年11月1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上路,農民因農業工作事故造成的傷害只要核定後,就能依法獲得理賠金,得到更好的經濟補償與生計保障。(攝影/林清華)

文/劉芝君

現行兩大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包括「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職保臻全了農保未逮的職災領域,覈實後將可依法發放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等,確保職災期間農業工作者經濟無虞,避免其生計蒙受斸損。

口頭約實耕者,也可參加農保

參加農保者大致可分為自耕農與承租農,唯時代嬗遞,今日農地所有權人(地主)與實際經營者(佃農)分離之現象頻仍,而承租農要參與農保,就必須提出經公證的租賃契約,但王東良坦言,「以臺灣的社會情況,實際上並不容易取得。」究其根柢,是發軔自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後的土地改革政策「耕地三七五減租」,因條例嚴苛縮限了地主對租賃農地的自主權,讓持有者迄今對締約一事仍心懷忌憚,就算《農業發展條例》明載,2000年4月後訂立的農地租賃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地主和佃農間還是慣以口頭約來結契,「但從民法上來說,口頭約也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王東良補充。

 

農民健康保險的近年發揮人地脫鉤的精神,其中取消農業用地認定規範的修正,讓採取依蜜源遷徙、流動放養蜂農,也能參加農保。(攝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許原瑞)

對此,農委會在2018年2月發布《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藉此制度讓實耕者能歸納農保體系[註1]。不過口頭約的農業生產者欲參加農保,要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一方能申請。首先是全年農業收入達25萬以上;再者,若因故難提供收入憑證收據,以年度農業生產成本逾15萬亦可(即投入資材費用收據);若上述收據皆軼散,則會現地勘察耕作面積,只要符合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例如水稻2公頃、雜糧1.3公頃、茶葉0.6公頃、蔬菜0.4公頃、花卉0.3公頃,也允納入農保。

至於檢覈實耕者資格的單位,正是熟諳農業知識和技術的各區農業改良場,王東良說,「流程上,農改場會邀集農會、地方政府與公所辦理現地勘察,接著農改場專家會進行專業的口試,了解申請人務農情形,通過了,就會核發實際從農證明文件,拿到農會,就能申請參加農保。」此外,近期還修訂了實際從農證明文件效期,從一年展延至三年。

 

養蜂農民參加農保的資格,所持飼養蜂箱總數應達100箱以上,不過青年蜂農50箱即達加入門檻,但屆滿兩年也必須達到100箱。(攝影/陳裕文)

 

取消農業用地認定規範,蜂農可納保

人地脫鉤制度不僅保障實耕者,2018年3月增修《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註1],讓養蜂農民亦能納入農保範疇。此一修正酌量養蜂乃依蜜源遷徙、流動放養,因此規範不再限制必須持有或承租農業用地;至於資格認定上,則依據臺灣養蜂協會的入會標準,也就是所持飼養蜂箱總數,每人應達100箱以上,但青年蜂農則略有寬緩,50箱即達加入農保門檻,王東良進一步解釋,「100箱的數量,是養蜂協會評估蜂農可以產業化的一個基準,對青年蜂農,因為他們剛投入所以有調適期,但屆滿兩年還是要達到100箱。」

蜂農想參加農保,依據農糧署2017年發布《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養蜂戶可檢具相關文件對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接著,公所會將資料轉給蜂農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王東良說這套申報登錄系統有三個優點,第一,政府養蜂產業輔導對象明確化;第二,遇農損時,可裨益天然災害救助的釐清和認定;第三,農會有資料後,蜂農可加入農保。

〈註1.根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4項,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符合項目,包括自有農業用地、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養蜂農民以及「實際耕作者」,而實耕者只要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範,即可參加農保。〉

擴大職災認定標準,規範更具彈性

農職保甫上路,許多細則和辦法仍有待臻全,目前農民職災認定皆依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王東良說,若有新案例出現且符合該辦法之精神,會做行政函釋不斷進行補充,讓職災農民得以受到合理保障。目前農民職災是由勞工保險局做認定,但農民和一般勞工有差異甚鉅的工作性質,因此農委會從2019年8月起和勞工局針對爭議案件成立溝通平臺,他提到,「農民針對職業災害申請給付,若勞保局不核定,案子會重新提到這個平臺,雙方再檢視一次,針對爭議點,農委會將提供農業專業意見,也會協助法規說明,協助釐清判斷。」藉此確保因農業工作造成傷害事故者的權益。

農民職業災害認定,除原有審查辦法臚列八條(詳見表二),對於尚未納入保障範圍的傷害型態,農委會輔導處於2019年7月18日及9月27日依審查辦法立法意旨,以函釋予以補充,保障職傷農民的給付權益。第一,農民於一定地點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如有事證佐證是屬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相關行為(例如:套袋、除草等栽培管理),縱使未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仍屬農職保保障範圍;第二,購買農用資材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倘事證屬實者,則屬農職保保障範圍;第三,農民於自身農暇之餘為他人代耕、換工或受僱他人從事農業勞務工作,於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屬農職保保障範圍。

王東良指出,「會依個案客觀證據去判斷,畢竟在現實情況裡,用農機具、農產品去輔助認定,其實並不完全合理,因為很多農民是把農機具放在田間資材室。」王東良提到一件案例,有農婦在芭樂套袋後準備返家,鉅料卻發生車禍亡歿,現場也未遺留任何農機具或芭樂等證物,但勞保局仍委託當地辦事處查證,確認事發日恰有鄰田農民在搭建資材室,目擊者陳述套袋農作事實作為證據,於是發放職災喪葬津貼。

敦促卸甲歸田,退伍軍人已納入農職保

鑑於農業缺工、農村勞動力衰退的現象,農委會實際上相當樂見青壯退伍、退役軍人洄游農村,不過2013年凡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與農保」此一修正,產生退伍軍人「卸甲歸田」卻遭農保排拒於外的窘境,而退伍軍人無法參加農保,關鍵在於兩項法令。《國民年金法》第6條中,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範疇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以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其次,《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則規定,「保險滿五年者」達領取退伍給付的資格門檻。

換句話說,實耕者只要納軍保滿五年,就會因「退伍給付」關係讓他們無法參與農保,畢竟臺灣目前社會保險法規,退伍給付歸納成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一類,包括《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核發辦法等亦採相同規範。王東良說目前最大癥結在於部會間法規認定,「因此農委會將持續推動與國防部的協調溝通,是否該調整短役期的退伍給付性質,或許能視為一種待業轉職金,而非養老性質的老年給付,會相對合理些。」

前述服短期役退伍實耕者雖暫時無法納入農保,卻可參加農職保。2019年8月5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修正[註2],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具有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且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目前都皆可參與農職保,避免實耕者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遭到斲傷。

〈註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修正,除了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具有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且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可加入農職保,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外國人、無國籍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等國人配偶,皆可以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申請參加農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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