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露營設施正名 交通部主管露營場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場

休閒農場是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村文化等,提供國民休閒、體驗農業及農村的農業經營。圖為「好時節休閒農場」生態導覽服務。(圖片提供/水保局)

近年國內露營活動蓬勃發展,農委會主管休閒農場本為休閒農業場域,但因提供露營相關服務,易使管理權責產生混淆,農委會今(5)日預告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休閒農場可設置「露營設施」刪除,改以「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進行管理,申設面積、工法限制不變;並明確區分露營、休閒農業場域,依交通部「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設露營場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場。

休閒農場依現行規定可設置手作教室、棚架亭子等「農業體驗設施」,此次輔導管理辦法修正增訂可另設置附屬營位規定,管理休閒農場所提供露營相關服務。農業體驗設施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660平方公尺為限,附屬營位面積不計入農業體驗設施面積、以休閒農場農業用地面積10%為限,不得超過2,000平方公尺,且設置範圍不得施設水泥及柏油鋪面。

農委會輔導處技正湯惠媄表示,休閒農場是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村文化等,提供國民休閒、體驗農業及農村的農業經營,為避免部分業者因申設交通部主管露營場窒礙難行,轉而以設置休閒農場提供露營服務,為了明確產業主管機關有效管理,此次修法明定「露營場用地」不得申設休閒農場。

設置休閒農場的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除非全場坐落於休閒農業區或離島地區,才限制不得小於0.5公頃、以較寬標準規範。湯惠鎂指出,考量現況農地取得難度較高,截至109年底臺灣農戶持有耕地面積1公頃以上者僅占18.63%,為了鼓勵設置休閒農場發展六級產業,此次修法也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推動,新增有機、友善耕作經營休閒農場,農地只要符合不小於0.5公頃即可。

另外,休閒農場內的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廠及展售、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原可依規定申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農業生產的溫網室設施也可依規定按比例設置,考量休閒農場經營者需求,並配合國家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在不影響休閒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休閒農場經營下,開放場內休閒農業設施申設屋頂型綠能設施。

湯惠鎂說,為了避免廣泛設置光電板造成與周邊環境景觀的衝突,僅開放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例如平面停車場沒有建築設施,便不能設置光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