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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禁捕、禁售、禁撕抱卵母蟹 違者每案最高可罰15萬元

為了幫助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以利蟳蟹繁衍生息;並為避免有心人規避禁捕、禁售抱卵母蟹規定,今年新增禁止漁船卸下、持有且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類,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最高均可裁罰15萬元,一案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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蟳蟹漁獲增訂「腹甲不離身」規定 違者最高處15萬元罰鍰

農委會漁業署去年7月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延長抱卵母蟹禁漁期2個月,並不得販售,後續卻有民眾在漁港發現經切除且散落的蟳蟹抱卵腹甲,疑似規避法規,漁業署今(29)日再次修正規範,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規定,即日起生效,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