蟳蟹漁獲增訂「腹甲不離身」規定 違者最高處15萬元罰鍰

漁業署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新增「腹甲不離身」規定。(圖片提供/漁業署)

農委會漁業署去年7月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延長抱卵母蟹禁漁期2個月,並不得販售,後續卻有民眾在漁港發現經切除且散落的蟳蟹抱卵腹甲,疑似規避法規,漁業署今(29)日再次修正規範,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規定,即日起生效,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蟳蟹一年可產卵多次,但以每年8月至12月為繁殖高峰,漁業署去年修正管制辦法,將禁漁期從3個月延長至5個月,約可保住6成抱卵母蟹的繁殖機會;但去年10月有民眾在澎湖第三魚市場發現一些抱卵母蟹的部分腹甲被任意丟棄,漁業署隨即於11月召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蟳蟹漁業諮詢小組會議」,決定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的強化管理作為。

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漁期間,包括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及旭蟹等5種蟳蟹,除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的母蟳蟹(俗稱開花母蟹),今日修法增訂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以及禁漁期間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違反規定者,可依《漁業法》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案一罰。

圖右為蟳蟹腹甲自然狀態,圖左為蟳蟹腹甲遭卸下的情形。(圖片提供/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