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禁捕、禁售、禁撕抱卵母蟹 違者每案最高可罰15萬元

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且不得持有、販售腹甲離身蟳蟹。(圖片提供/新北市政府)

為了幫助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以利蟳蟹繁衍生息;並為避免有心人規避禁捕、禁售抱卵母蟹規定,今年新增禁止漁船卸下、持有且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類,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最高均可裁罰15萬元,一案一罰。

漁業署「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者,全年禁止捕撈,以讓蟳蟹資源能成長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而且每年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禁捕期間也禁止持有、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類。

漁業署漁政組組長劉福昇表示,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但符合殼寬規範的公蟹及未抱卵母蟹仍可捕撈,因此禁捕期間若持有、販售腹甲離身蟳蟹,將開罰最高15萬元,但因蟳蟹腹甲已離身,無法辨識其是否抱卵,因此不會以禁捕抱卵母蟹規定重複開罰。

圖右為蟳蟹腹甲自然狀態,圖左為蟳蟹腹甲遭卸下的情形。(圖片提供/漁業署)

劉福昇指出,由於7月31捕獲的抱卵母蟹返港後隔日將無法販售,可能沒有攤商願意收購,因此今年漁業署在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縣澎湖區漁會魚市場等3處地點辦理「112年試辦抱卵母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將由漁民提供捕獲的抱卵母蟹,漁業署酌予提供採樣費,將抱卵母蟹進行科學標識後放流,既可讓母蟹持續繁衍生息,也希望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的蒐集,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讓蟳蟹資源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