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避免過度漁撈,農業部漁業署規定全年禁止採捕生長未達性成熟體長、甲殼寬未達規格的蟳蟹類,並從每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以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若販售抱卵母蟹或腹甲離身的蟳蟹,最高可開罰15萬元罰鍰。
為了讓蟳蟹資源能生長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漁業署「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者,全年禁止捕撈。
因8月至12月是蟳蟹類重要繁殖期,為了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因此在此期間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禁止卸下、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以及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的蟳蟹,違者最高可開罰15萬元。
漁業署表示,請漁民朋友、販售業者遵守規定,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產業永續經營,漁業署將與水產試驗所及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同時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加強管制措施宣導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