鯊魚割鰭棄身不再只罰最低金額 違法漁獲重量計算罰鍰

水鯊是臺灣較常見的鯊魚漁獲種類。(圖片提供/漁業署)

水鯊是臺灣較常見的鯊魚漁獲種類。(圖片提供/漁業署)

鯊魚漁獲最有行情的部位就是魚鰭,鯊魚鰭曬乾後製成的魚翅價格昂貴,導致割鰭棄身的違規行為出現,漁業署早已禁止捕鯊割鰭棄身,罰鍰金額50萬元至250萬元,不過,常以最低罰鍰為開罰金額。漁業署日前發布《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改依鯊魚鰭未綁附重量、鯊魚漁獲拋棄量開罰,以50萬元為最基本額度再加碼,訂定罰鍰級距。

捕獲鯊魚應全魚利用,漁業署表示,捕獲鯊魚漁獲處理魚身與魚鰭的方式只有4種選擇:全魚保存、逐尾鰭綁身、標記標籤、逐尾裝袋,且規定單一航次僅能選擇1種方式。漁船鯊魚漁獲物處理違反規定,將以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開罰,罰鍰金額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

漁業署科長王文英指出,鯊魚割鰭棄身行為在法規中被視為一般違規,開罰金額50萬元至250萬元,但漁業署認為捕鯊割鰭棄身的行為不可原諒,應與一般違規行為在處罰上有所區別,鯊魚割鰭棄身數量的多寡,應做為衡量裁罰額度的基準,違規數量愈大,罰鍰愈高,因此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過去查獲鯊魚漁獲割鰭棄身案件,漁業署大多開罰50萬元,漁業署檢視法規時發現捕鯊割鰭棄身的罰鍰過輕,不分大小案件都開罰最低金額,因此決定以違規程度制定裁罰級距,最低罰鍰50萬元,依重量分級距往上加碼罰鍰,王文英說,因遠洋漁業法已訂定250萬元的上限,在不更動條例罰則的前提下,只能在50萬元與250萬元的範圍內裁定開罰金額。

根據「未依規定方式處理鯊魚漁獲之經營者及從業人應處罰鍰之裁量基準」,未依規定方式綁附處理的鯊魚鰭重量4公噸以下對經營者與從業人均開罰50萬元;鯊魚鰭未綁附重量4噸以上未達8噸者對經營者罰60萬元,對從業人開罰52萬元,以4噸為一個級距,直到鯊魚鰭未綁附重量32噸以上者,對經營業開罰250萬元,對從業人開罰90萬元。

鯊魚漁獲未全魚利用除了罰鍰更重,漁業執照至少被收回3個月,根據「鯊魚漁獲物未全魚利用經營者及從業人應處罰鍰之裁量基準」,以拋棄量做為分級裁罰的依據。

拋棄量未達50噸只罰款,50噸以上加罰收回漁業執照至少3個月,以拋棄量50噸以上未達60噸為例,開罰經營者160萬元、收回漁業執照3個月,開罰從業人66萬元,收回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3個月;以拋棄量80噸以上未滿90噸為例,開罰經營者250萬元、收回漁業執照6個月,開罰從業人90萬元,收回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6個月。

近年捕鯊割鰭棄身開罰案件減少,漁業署認為從正面角度看待,應該是漁民現在比較守規矩,遵守鯊魚全魚利用、不割鰭棄身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