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草案」初審通過 保費補助比率、保險範圍留待朝野協商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4月1日聯席續審「農業保險法草案」。(攝影/游昇俯)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4月1日聯席續審「農業保險法草案」,草案總計30條文審查完畢,但其中牽涉農業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費比率、農業保險範圍之用詞定義,以及針對承辦保險農漁會之違法究責等條文,因農委會及立委間仍存在不同意見,決議保留立法院會朝野協商。

為鼓勵農民投保農業保險,政院版農業保險法草案明訂主管機關可補助保費,「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並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但許多立委提案版本則將補助保費比率予以提高,例如曾銘宗提案以60%為上限,陳亭妃提案法案施行日起6年內,「以不低於70%為原則」;立委陳素月、陳超明也分別以修正動議提案75%及80%為補助上限。因補助比率難獲共識,故委員會決議留待院會協商。

針對同條文,政院版草案敘及主管機關得視保險費補助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雖然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解釋,因短期葉菜難以投保農業保險,國內佔7成的兼業農也可能沒有投保意願,故未來並不會取消現金救助,農業保險與現金救助是「雙軌制」;但因立委蔡易餘、廖國棟、陳亭妃等均反應此法條文字可能引發農民恐慌,故農委會同意刪除。

政院版草案第3條定義「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也因為條文難以確定農業保險實際涵蓋範圍為何,引發許多立委有不同意見。

立委邱志偉便詢問,假設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石斑魚無法外銷而造成農民損失這種情況,是否可開辦保險?立委陳亭妃則指出,過去六輕爆炸產生落塵,即造成鄰近麥寮、台西農田、魚塭損失,故需將「毒害」事故也納入法條文字;立委楊瓊瓔也認為,臺中火力發電廠附近農作物收成常不到3分之1,應將環境毒害納入保險範疇。立委們希望定義農業保險條文,應加入疫病、蟲害、毒害及市場等不可預測事故之文字。

陳吉仲則提醒,許多因環境汙染造成農民損失,其實可就實際損失情形求償,保險應是針對未來可能遭受不確定因素影響所致損失而設。但由於立委希望農業保險涵蓋範圍能明確形諸條文,對於法條如何呈現仍有歧見,故也決議留待院會協商。

此外,政院版草案第23條,明訂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若「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主管機關得「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但立委翁重鈞擔心此條文可能讓主管機關恣意擴權做政治性解釋,因而強力反對。雖然陳吉仲解釋,此條文在相關保險法、金融法內都有一模一樣文字,是「備而不用」,農漁會真有違法疏失才適用,但仍難說服翁重鈞,委員會因此決議送交院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