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團體盼廢除境外聘僱,落實漁工勞動權益

文/洪嘉鎂

攝影/謝佩穎

總統蔡英文就職滿兩周年之際,由多個NGO組織組成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17)日上午九點半在總統府前舉牌呼喊口號,提出多項訴求,包含廢除境外聘僱、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提高漁船勞動檢查頻率等,期望蔡英文能兌現競選政策,保障外籍移工勞動權益。

漁業署對此表示,目前與勞動部配合,查核進港遠洋漁船,現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也設有漁工權益保障條文,如最低薪資450美元,若發現未領到應有薪資可通報漁業署,漁業署將會同地方政府協助追回。

仍有境外漁工無法獲得最低薪資450美元

YMFU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臺灣人權促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綠色和平、環境正義基金會等多個NGO團體組成「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17)日上午九點半在總統府前舉牌呼喊口號,要求政府廢除境外聘僱、所有漁工皆適用《勞動基準法》、落實漁工申訴管道等多項訴求。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指出,政府積極推廣新南向政策,但對在臺工作的外籍漁工卻始終缺乏妥善法律保護及勞動檢查措施,這些漁工多來自新南向政策的兩個主要國家印尼及菲律賓。

臺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表示,蔡英文總統選前曾提出承諾「引進外籍勞動者的同時,對於不論藍領或白領,長期或短期的外籍勞工,其基本權益與社會保障也必須改善」,但目前國內外籍漁工仍有人權壓迫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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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基金會今年曾發布影片,談論我國境外漁工面臨的狀況。(影片提供/環境正義基金會)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莊舒晴指出,先前到高雄市前鎮漁港詢問境外漁工薪資,發現漁工薪資落在250美元、300美元左右,並非為現行法規的最低薪資450美元。

YMFU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拿出一份今年4月26日取得的境外漁工薪資單,說明先前到印尼訪查2017年1月20日後曾到臺灣遠洋漁船作業的漁工,發現仍有漁工領取的薪資未達450美元。

據資料顯示,該名漁工首月薪資為180美元,扣除保證金、扣款、零用金後,僅匯款30美元回家,第2-6個月扣除掉上述費用後,無薪資匯回,直到第8個月才開始匯270美元給家人,但第8個月的基本工資為320美元,與法規規範的最低薪資450美元,仍有130美元差距。

李麗華進一步說明,《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訂定相關規定,現實層面境外漁工早在自己國家簽下不平等條約及聲明書,我國相關辦法規定,外籍漁工死亡身故保險金不得低於新台幣100萬元,不分疾病或意外身故,但境外漁工簽下的聲明書中,卻寫明若因疾病死亡,雇主將付印尼盾5千萬(合計約新台幣114,942元)以內作為慰問金。

改善外籍漁工權益,NGO呼籲廢除境外聘僱、一體適用勞基法

除境外漁工勞動權益受害外,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庇護中心負責人汪英達表示,境內漁工來臺第1年每個月薪資只能拿到7、8千元,也有勞動權益問題,現存兩套制度(《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皆無法保障漁工權益,應廢除境外聘僱,一體適用勞基法,遠洋、近海同為我國漁船,境外聘僱漁工勞動條件低於境內聘僱,這種不合理現象不應繼續存在。

汪英達進一步說明,政府應落實勞動檢查,目前勞動部對近海漁業勞動檢查絕少上船,遠洋漁業僅依靠漁業署配有的稀少觀察員,其監督重點為捕魚作業,不包含勞動人權,勞動部應對漁船積極進行勞動檢查,讓漁船上的剝削及虐待逐漸消失。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呼籲,政府應簽署國際勞工組織188號漁業工作公約(ILO C188),並將其國內法化,建立漁工海上作業期間緊急申訴管道、與相關NGO定期會面交換意見等多項措施。

漁業署:一定會努力朝向走回勞基法

漁業署表示,行政院設有「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及「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並在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下設「境外僱用漁工勞動權益工作小組」,保障遠洋漁船外籍漁工權益。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指出,目前與勞動部協調各依業務職掌進行查核,若有遠洋漁船回臺進港,勞動部會登船進行勞動檢查(如:工作環境狀況),漁業署也針對境外聘僱漁工訪查及填寫問卷,對於提升外籍漁工勞動權益有幫助。

不過漁業署坦言,海上申訴管道確實有難度,現階段雖要求提供船員申訴管道,如給予通訊器材,但實務上船員因人生地不熟、與船主關係緊張,仍難以主動申訴。目前查核工作主要由漁業署與海巡署合作,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在公海登船檢查,另也建立遠洋船員申訴管道(國內可撥1955,國外可撥+886-2-8073-3141)。

現在船東必須把契約薪資直接匯入船員指定帳戶,確保船員能如實領取薪資,並透過地方政府稽核、船員訪查等方式,了解外籍漁工是否有拿到契約薪資,漁業署表示,若外籍漁工反應未領到應有薪資,漁業署會調閱該名漁工契約書、要求船主提供薪資清冊。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在總統府前呼喊口號,提出訴求。

「人權要提升!未來會努力讓境外漁工走回《勞動基準法》。」林國平針對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的訴求表示,遠洋漁船在海上作業,距離臺灣相當遙遠,適用《勞動基準法》有困難,但漁工勞動權益無法等待,因此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障漁工權益,先執行,做到一定程度後,未來希望能併入《勞動基準法》管理。

勞動部:農委會現行境外漁工管理機制不比勞基法差

NGO組織曾多次呼籲應將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管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境外聘僱漁工與境內聘僱漁工作業型態不同,遠洋漁船出海到鄰近國家,在當地僱用漁工,海上作業結束後,又將漁工送回該國,雇傭行為都發生在國外;近海漁船境內聘僱漁工幾乎每天都會回到我國領土休息。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檢查員並非專業處理海上作業型態,尤其國外雇傭人員未跟隨漁船進港該如何處理,以現在勞檢執行來說,很難做到完善處理,但目前農委會針對境外漁工相關機制可以管制這部分,此外境外聘僱漁工到我國漁船工作,他國勞動法令也會對船主有勞動管理及要求,他國對漁工權益應有責任。

黃維琛表示,農委會相關管理制度對比到勞基法,管制更為周延,機制不比勞基法差,如境外聘僱漁工需要許可,違反規定可處以5萬至25萬元的罰鍰,且收回經營者的漁業執照1年以下,金額雖然不是很高,但收回執照的處置還是能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