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濃特定農業區農地被看中做漁電共生 陳吉仲:特農只准「既有」魚塭做光電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特定農業區只准「既有」魚塭做漁電共生。圖為漁電共生示意圖,非報導相關當事者。(圖片提供/臺南市政府)

政府推動淨零碳排發展綠能光電,但近來有光電業者有意在高雄美濃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申請設置室內養殖的漁電共生,引起地方人士擔心優良農地變室內養殖場。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特定農業區只准「既有」魚塭做漁電共生,不管室內或室外新設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統統不准漁電共生,農委會近期將修改法規給予明文限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0)日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農委會主管非營業部分預算,立委邱議瑩指出,依照現行法令,特定農業區不能做光電使用,但卻可以申請做室內型(循環水養殖)漁電共生,使得業者希望在美濃南隆地區特定農業區農地設置魚塭、做漁電共生,地方上很擔心這塊美麗農地未來會蓋上室內養殖場。

所謂特定農業區,是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農委會認定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但過去因產業發展,特定農業區確實存在少數不在海邊、而在陸地上的魚塭,因此農委會輔導106年前已存在魚塭進行養殖登記,持續經營。

邱議瑩說,現行法規並未明定限制「既有」魚塭才可申請,容易引起不當解讀。陳吉仲回應,近日將在法規上加入「既有」文字;以及農委會盤點現有養殖魚塭約4萬公頃,業者要做漁電共生利用這些面積即綽綽有餘,不需要在特定農業區。

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王玉真解釋,依照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附件條文,正面表列容許設置水產養殖設施,細分「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水產養殖管理設施」等。

王玉真指出,根據條文,室外及室內的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均可在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循環水養殖設施」,因此農委會將修改辦法,加入106年前「既存」魚塭等文字。

陳吉仲表示,全臺特定農業區過去即有少數漁塭不在海邊、而是在陸地上,因此106年前已存在的漁塭即配合做養殖登記,特農只有這些「既有」漁塭可申請設置漁電共生,但申請之後,還要經過環境影響評估等審查,確認對周遭環境影響無虞才能做;若是新增漁塭想申請漁電共生,不管室內及室外,農委會將不會允許。

陳吉仲強調,農業發展光電,只要不影響農漁業,不影響農漁民收益,以及不影響生態環境,農委會樂見其成,他捍衛農地農用的立場不會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