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有機農產加工,得過五關斬六將?(下)

內容提供/豐年雜誌 文/林書帆 攝影/林書帆
有機農產品發展農產加工,不僅能提高附加價值,銷售管道也更為多元,更能帶動一級農業生產。但有機農產加工品製程有避免交叉汙染的需求,國產原料供應不穩定的情況下,有機農民不易找到願意合作的食品加工廠,此外也面臨驗證條件複雜等關卡,如何讓生產、加工環節順利接軌,將是產業發展重要課題。

以修法為貿易談判手法,是把雙面刃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7條與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是否衝突,卻仍待討論。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席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第75次例會》出國報告,歐洲聯盟對第37條提出特定貿易關切,要求臺灣延長法規過渡期至5年,以便有充裕時間完成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並希望在此之前歐洲聯盟有機農產品外銷臺灣不受阻礙。

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副教授薛景文曾於2018年發表〈友善環境、健康或貿易:論我國有機食品管制的特色與WTO規範合致性〉,詳細探討此議題。他解釋,慈心有機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已獲美國農業部(USDA)認可,且被歐洲聯盟納入非歐盟國家有機產品驗證團體,即使臺灣未與美國、歐洲聯盟談成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仍能透過在地驗證機構外銷有機農產品,「臺灣外銷仍須遵循美國農業部或歐洲聯盟標準,就像考托福、雅思才能申請美國、英國大學。各國費用、驗證程序也不同,若能依循在地標準,農政單位也方便輔導,對農民來講是好事。」

傳貴宏業生機有限公司採用美國密蘇里州非基因改造有機黃豆,詹友綜擔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7條可能導致原料取得受阻。

薛景文提醒,第37條作為貿易談判手法無可厚非,但細究之下與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第2.7條有所出入,若貿易對手循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對此措施表達關切,臺灣可能將面臨貿易爭端挑戰。

薛景文說明,第2.7條要求會員盡量承認其他會員「技術規章同等性」,是以「適切性」為出發點,臺灣既已單方承認22國同等性,即認為其技術規章具適切性,在其技術規章並未大幅變動的前提下,第37條以「互惠性」取代適切性,似乎以同等性作為認可的唯一要件,意即須完成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此為二者不同之處。「策略上是雙面刃,這確實能讓其他國家農產品難以進口,促使該國農政主管機關與臺灣儘速談判,相對地國內消費者購買進口有機農產品管道也會受限,首先受影響的不會是其他國家,而是臺灣業者與消費者。」

有機原料進口受阻,將影響市場選擇性

若業務往來國家未在期限內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將影響臺灣有機農產品市場。阮勻表示,雖可以透過臺灣農產品驗證機構個別驗證國外驗證機構,確認其與臺灣標準一致,「但會有實務問題,如果國外驗證機構不想付錢給臺灣驗證機構,誰要支付這筆費用?且國內貿易商不會有人願意第1個出錢,因為這樣其他沒出錢的業者也都可以進口。」

有機豆製品不添加防腐劑,製作過程每個環節都須更重視。豆漿空瓶裝填前皆經過自動氣洗洗瓶機清潔。

臺灣單方承認的22國中,部分國家規範細節與臺灣不同,例如農藥殘留容許量、農藥允許成分。在消費者輿論壓力下,臺灣農政單位傾向從嚴把關,影響所及便是業者成本增加。阮勻說明,雖然美國允許標準值5%以下農藥殘留容許量,但此標準是考量鄰田汙染可能性,並不表示每批進口農產品皆有農藥殘留,但「只要該驗證機構進口的產品被抽驗出1次,往後進口時就必須逐批檢驗。除非該驗證機構提出改善方案,農糧署接受後,同樣產品須連續檢驗5批沒問題,才會移出逐批檢驗名單。檢驗費、商品儲架壽命縮短都是成本。」

貿易商、加工業者即使進口目前取得臺灣同等性認可的22國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實務上進口後往往仍須再檢驗,對業者已是負擔,面對第37條可能增加成本,阮勻頗為無奈:「進口業者對臺灣有機農產品加工產業有其重要性,我們有不少有機農產加工客戶同時使用臺灣、進口原料,例如將進口有機藜麥、小米等與臺灣有機米混合成十穀米,再外銷至其他國家,若原物料取得困難,他們也會受影響。再者臺灣有機農產加工業者也須要進口有機原料,臺灣有機市場不大,若選擇性、可操作性再受限制,對市場發展並沒有幫助。」

有機豆製品製程繁複。需經人工審慎查驗。

有機農業推廣應適地適種,納入國際貿易互通有無

對有機豆製品加工業者來說,若未來美國有機黃豆進口受阻,理論上可採用國產有機黃豆,但其一向面臨生產成本高、供應不穩定的問題,詹友綜指出:「大陸型氣候國家最適合生產黃豆,國產有機黃豆蛋白質含量普遍僅有進口的80%~90%,且海島型氣候10~11月採收期潮濕,黃豆植株難以自然乾枯、方便大型機械採收,通常須使用2,4-二氯苯氧乙酸等除草劑使其落葉,採收後濕度過高,還得耗費能源烘乾。」

詹友綜認為,有機農業推廣應考量適地適種,「臺灣是世界最大毛豆生產國,種植期較黃豆短、附加價值高、進出口順暢,農政單位可輔導農民取得美國農業部有機產品認證或日本農林水產省有機認證(JAS),種有機毛豆外銷美國、日本,不與其他國家競爭黃豆等大宗物資。」

《有機農業促進法》部分內容納入友善環境耕作,體現與國際有機農業接軌的嘗試,而在整體產業鏈發展上納入國際貿易互通有無的視野,如何讓臺灣優質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外銷管道更順暢,同時也不影響臺灣產業鏈,有待產官學界共同討論適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