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活魚運搬管理辦法修正 石斑出口前藥檢3次、留樣凍存3個月

漁業署多次前往產地與相關業者溝通討論後,重新擬定石斑活魚內外銷的食安管理措施。(圖片提供/漁業署)

漁業署預告《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漁船運搬養殖活魚作業管理流程及運搬養殖活魚的可追溯性,其中最大的改變是建立外銷運搬養殖活魚的運搬業者與養殖漁民共同封緘留樣機制,樣本須凍存3個月,且運搬船的活魚、船艙、艙水也都須配合抽樣檢驗,同時確保食安,石斑活魚外銷前1個月內要有3次藥物殘留報告,漁業署預計10月底前公告實施。

根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定義,養殖活魚是指養殖漁民生產,且為活體型態的魚、蝦、貝類或中華鱉(甲魚),目前只有石斑魚以活魚運搬船方式運輸外銷。今年6月,中國以驗出臺灣輸中石斑魚含禁藥孔雀綠及結晶紫,宣布暫停臺灣石斑魚輸銷,但漁業署回追並全面採驗石斑魚養殖場、活魚運搬船,始終沒有驗出不合格情形,不過,為了確保石斑活魚從生產到銷售過程能更完整追溯,漁業署重新擬定石斑活魚內外銷的食安管理措施。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與現行管理措施最大的不同,包括外銷活魚的養殖漁民要提供30天內的養殖活魚藥檢合格報告、活魚運搬業者提供14天內的藥檢合格報告,以及出貨時活魚採樣的共同封緘並留樣凍存3個月等規定,這些藥檢報告都要上傳至漁業署的資訊系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新增規定,利用漁船運搬外銷至大陸或香港地區的養殖活魚,運搬業者與養殖漁民應就運搬養殖活魚共同封緘各自留樣,並自活魚搬船出港日起凍存3個月,目的是未來出現食安爭議時,可開封重驗凍存的樣本,以證據弭平爭議。

辦法還規定,運搬船出港前,運搬業者及養殖漁民應配合主管機關抽樣檢驗當航次所運搬的養殖活魚、船艙、活魚運搬車的艙水,確保養殖魚體本身及環境,都沒有違禁用藥的殘留。

漁船載活魚出港後要在資訊系統上傳活魚運搬船業者與養殖漁民簽訂的「共同合作運搬養殖活魚紀錄表」並辦理核銷,紀錄表資訊包括漁船名稱、漁業人、運搬日期、養殖漁民的魚塭編號、運搬魚種、重量等,漁業署審核通過後,才能申請下航次的裝卸清單,出貨時共同封緘各自留樣的魚體照片也要上傳至資訊系統。

此外,漁業署對於石斑魚養殖業者的管理修正為中央與地方合作,林國平表示,生產外銷石斑活魚的養殖場審核單位原本是漁業署,未來調整為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審核、漁業署負責登錄合格名單,目前管理輸陸石斑活魚養殖場的法規《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將會進一步配合修正,因為業者、地方政府,以及相關法令需要時間調整,因此《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有關輸外養殖場管理的措施將緩衝至113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