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簡介

「農業保險法」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快速通過,但還需訂定子法規等各項措施才能進一步提供保障。(圖片來源/豐年社資料庫)

文/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盧怡親

臺灣位處北半球中低緯度地帶,以北迴歸線為界,以北為副熱帶氣候,以南則為熱帶氣候,又因東接太平洋、西隔臺灣海峽與歐亞大陸相望,深受西南季風及大陸冷氣團影響,氣候型態複雜多變。此外,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日趨嚴重,極端天候發生頻率和強度逐漸增加,也深深影響農業生產。

依據統計資料顯示,政府現金救助尚不足以填補損失。政府參照各國作法,於104年導入農業保險、配合調整產業結構、穩定農民收益,以保障農民經濟安定,期盼能吸引更多人投入農業生產的行列;並自106年起擴大推動,積極進行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化進程。

農業保險法推動歷程

農業保險執行的複雜度及困難度都很高,從各國發展的經驗來看,農業保險之推展極需要政府透過立法支持。我國農產物樣多量少,各有不同的生長習性,且遭受天然災害侵襲頻率高、受害面積廣,農業保險執行有其複雜度及難度;為扣合農漁民面臨之風險、對接農漁民需求,並兼顧政府財政及保險業者參與意願,確有訂定專法以完備相關法律及制度之必要。

農委會參考國外作法並考量我國農業環境,擬定農業保險法草案,於105年12月底報送行政院審查,經林前院長提示,自106年擴大試辦並蒐集國外經驗,於107年6月檢陳效益評估報告送行政院;經多次跨部會協調會議討論,行政院於108年7月22日將農業保險法函送立法院審議,其後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進行改選,故於109年3月12日再行函送立法院審議。

在朝野高度共識下, 「農業保險法」僅歷時2個月即三讀通過、109年5月27日由總統公布,並於1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路。

不同作物各有不同的生長習性,事故亦不僅有天災,因此除法律規範外還需保單的開發才能落實保險效益。(圖片來源/豐年社資料庫)

農業保險法內容簡介

制定農業保險專法,係藉由法律對農業保險明確賦予法定地位,將農業保險保障範圍、運作制度、補助及獎勵措施等,均予法制化,並透過授權訂定子法,落實各項措施;子法規分二階段,有關農業保險業務管理、保費補助等條文,於110年1月1日施行,涉及危險分散管理機制與勘損人員之條文,於110年7月1日施行。

農業保險法共8章計30條條文,規範重點及效益如下:

一、 擴大保障範圍

保險事故不以天然災害為限, 疫病、蟲害、市場價格波動造成收入的不確定等因素亦可納入保障範圍,保險範圍除生產風險外,亦涵蓋農業設施及農業收入等,未來將持續開發保單,讓更多農民參加農業保險。

二、 建置雙軌保險人運作機制

依產業特性及政策需要,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善用保險業經營效率及農漁會貼近農漁民之在地優勢,就商業保險市場機制無法開發的保單,或是政策關聯度高的品項,由農漁會擔任保險人,協助政府宣導推廣。

三、 賦予強制投保法源

保險須以大數法則為基礎,依各國辦理經驗,大宗農產品多輔以強制投保措施。鑒於強制投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允宜有法律授權,爰規範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農、林、漁、牧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提供強制投保的法源依據,有助於增加農漁民保障,提高農業保險覆蓋率,達到保險大數法則。

四、 提供長期穩定的保險費補助

農業保險試辦期間,保費補助以1/3至1/2為原則,地方政府視財政狀況再提供部分補助,降低農民保費負擔。為提高投保意願,農業保險法明定政府應提供農民保險費補助,有了專法為依據,可以穩定提供保費補助,減輕農民財務負擔,讓農民更有投保信心及意願。

農業保險試辦期間,政府給予至少1/3的補助,降低農民保費負擔,希望吸引更多農民投保。(圖片來源/豐年社資料庫)

五、 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作為協助推動中樞機構

成立農業保險基金,將農民所繳保費交由農業保險基金專業人員運用管理,可以提升資金運用的效率,同時也透過國際再保的安排,將理賠的風險分散到國外,讓保險費率降低,減輕農民負擔。此外,建立農業保險資料庫、專責農業勘損專業人力訓練等,亦是農險基金的重要任務,希望藉此深化奠定農業保險發展基礎。

六、 提供保險人租稅優惠

鑑於農業保險具有損失發生頻率高、災害集中、高賠付率,經營不易之特性,且農業保險危險管理機制之架構需要再保險人之積極參與,為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參考實施農業保險政策國家採行租稅優惠之措施,明定保險人(包括辦理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法之農業保險(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分出、分入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結語

為避免農民看天吃飯,保障農民收入,政府制訂農業保險法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是推動農業保險重要里程碑,不僅彰顯政府推動農業保險決心,更延續社會各界對土地、農民及農業的感情。

為接續試辦期間相關政策,深化對農業經營的保障,農委會於農業保險法制訂後,也儘速訂定各項子法規,架構完整的農業保險運作機制,並加強宣導農業保險政策,擴大農業保險品項,增加保險涵蓋範圍。

透過農業保險法及多面向制定各項子法,架構完整的農業保險運作機制,深化農業保險與農業相互帶動,發揮綜合效益、促進農業轉型升級,使我國農業體質更為強韌,打破農業為相對弱勢產業之刻板印象,讓農民生活更有保障,落實農委會照顧農民之天職,也期待能使傳統農業注入新活水,加速農業經營的多元與創新發展。


本文轉載自《農業保險》半年刊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