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農委會農業金融局專員 黃立夫
臺灣位處北半球中低緯度地帶,且四周環海,冬季易有冷氣團或寒流造成低溫寒害,夏季則易受豪雨及颱風侵襲,復因中央山脈地形影響,造成臺灣氣候型態多變複雜,且近年全球暖化嚴重,氣候變遷加劇,災害發生頻率及強度漸增,致農業經營風險逐漸升高。
政府為因應極端天候異常,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民生計,導入農業保險機制,以保障農民經濟安定,目前農業保險已開辦26種品項、40張保單,保單類型包括實損實賠、區域收穫、收入保障、氣象參數、政府連結等5種。截至2021年底,累計投保件數9.1萬件,投保面積13.3萬公頃,總投保金額403億元,在理賠方面,累計理賠件數12,153件,總理賠金額逾6.1億元。農業保險覆蓋率由2015年度之0.9%,成長至2020年之9.6%,在2021年5月推動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措施後達25.9%,投保績效日漸成長。
此外,考量水稻為我國重要糧食作物,種植農民最多、面積最廣,為維護糧食安全,並加速調整稻米產業結構,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11年度起開辦水稻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並訂定「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2021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以全面保障稻農收入及所得,並提高稻米產業競爭力。
水稻收入保險內容簡介
為積極協助農民分散經營風險,農委會自2017年起擴大推動農業保險,並參考國外作法及衡酌我國農業環境,擬定農業保險法草案,藉由法律明確賦予農業保險法定地位,將農業保險保障範圍、運作制度、補助及獎勵措施等,均予法制化。
農業保險法於2020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2020年5月27日公布。有關辦理本保險及其保險費之補助,依農業保險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本辦法予以訂定,共計24條(本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詳后附),摘要如次:
一、本辦法規範重點包括:
- (一)本保險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與保險費率。
-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資格、不予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 (三)保險費補助對象、比率、補助申請程序、核發及主管機關委任、委託辦理補助事宜。
- (四)本保險之準備金、超過損失率之負擔與再保險。
二、 本保險規劃重點與效益說明如下:
(一)保險人、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
考量基層農會具有在地優勢,貼近農民且與保險標的物具有地緣關係,故就高度政策目的性之農業保險,宜藉由農會之農產運銷網絡及實務經驗配合推動,由農會擔任保險人。因此本辦法規範本保險之保險人,為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
另本保險之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是指種植水稻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導致被保險水稻區域平均產量減損時,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其主要目的是為穩定稻農經營收入,以安定農村社會,並提高農業經營保障。
(二)保險類型及投保對象
本保險分為「基本型」及「加強型」:
1. 基本型保險
此類型為確保稻農因天災受損時能迅速獲得理賠,將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轉換為基本型保險,為全面納保項目,所有合法種植水稻之農民均須投保,其理賠基準為當期作投保鄉(鎮、市、區)每公頃實際產量相較基準產量(該投保地區前5年產量去高低後平均)減產20%(含)以上,即定額賠付每公頃新臺幣1.8萬元。即使個別農戶減產未達2成仍可獲得理賠,以鼓勵農民合理化施肥及良善田間管理。
改為收入保險制度後,不再以天然災害為限,亦可包括疫病、蟲害等導致稻作產量減損之風險,有效擴大保障範圍,並無須逐筆勘查,減少勘查成本及避免現勘認定爭議。但須特別注意,農民如未完成投保程序,將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2. 加強型保險
此類型保險是為確保收入高於成本與合理利潤,設定理賠之目標價格融合稻作直接給付,使本保險之保障涵蓋該直接給付。提供沒有申報公糧之農民自由選擇加保。
本保險還依種植方式區分為一般加強型及優質加強型,二者保費相同,第一期作每公頃約2千至5千元,優質加強型限「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取得「有機」、「產銷履歷」、「友善環境耕作」驗證之農民加保(圖1),可獲得較高的理賠金額,以適度引導農民種植高品質稻米,提升產業競爭力。
本保險之收入保障基準( 保險金額)是按基準產量、保障程度、投保比例、投保面積及目標價格等相乘計算,其中第一期作、第二期作「保障程度」分別為95%、90%,又「投保比例」是中央政府保險費補助比例、縣市政府保險費補助比例及農民自行負擔保險費比例(至少十分之一)累加而得。
至於目標價格之設定,一般加強型為基準生產費用加計五成(第一期作)或三成(第二期作),保障收入相近繳售公糧,優質加強型則按基準生產費用加計六成(第一期作)或四成(第二期作),以保障農民收入優於繳售公糧(輔導收購價每公斤23元)(表1)。
另有關起賠基準為一期水稻減產超過5%或二期水稻減產超過10%即啟動理賠,至理賠金額=目標價格×(每公頃基準產量×保障程度–每公頃區域實際產量)×投保面積×投保比例。且本保險採堆疊式設計,農民投保加強型保險,若減產超過20%,除可獲得加強型保險之理賠外,可再獲得每公頃1.8萬元之基本型理賠。
以臺中市大雅區111年第一期作舉例說明,其基準產量為每公頃7,000公斤,假設該地區之後經產量調查,其實際產量為每公頃5,250公斤,經估算其減產程度達25%,即同時啟動基本型及加強型保險之理賠,則農民如加保一般加強型,可獲得合計理賠款每公頃54,190元,如果屬優質加強型時,則可獲得合計理賠款每公頃56,598元(表2)。
(三)保費補助及不予補助情形
保險乃將個人所遭遇危險而產生之損失,分攤消化於危險共同團體,具有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繁榮之作用,而保險費為獲得保險保障之對價。為減輕農民負擔,政府參考國外推動經驗,提供保費補助,與農民共同分攤保費,有助農民強化風險管理意識。
有關本保險保費補助說明如下:
1. 基本型保險
農民無須繳納保險費,保費由農委會全額補助,期使每位種稻農民都能投保基本險,全面納入保障範圍。
2. 加強型保險
農委會補助二分之一保險費,農民最低僅須負擔10%保費保單即成立,可獲得至少保險金額6成的保障。此外,各地方政府亦有保費補助,部分縣市政府甚至加碼提供保費補助至40%,則農民僅須負擔10%的保費,就可獲得保險金額100%足額的保障。
另為避免複保險,農民僅得就同一筆土地同持分面積擇一投保加強型或其他經農委會公告補助保險費之稻作保險。又就同一期作保險費補助,以核定一保險品項為限,農民不得重複請領。
3. 不予補助情形
(1)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2)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3) 保險標的之土地、水源或設施,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4) 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農業耕作政策致無法種植,並得領取補助、補貼、補償或性質相同之給付。
(四)簡化投保程序及投保地點
為避免農民奔波往返,並簡化投保流程,參與「申報種稻」之農民得於任一公所或農會,併同投保「基本型」保險,僅須填寫「授權同意(要保)書」,即可於申報種稻時一併完成投保程序。
此外,參與稻米契作集團產區者,個別契作農民無須簽名投保,統一由營運主體至產區內任一農會填寫要保書辦理投保,並檢附「契作戶農民清冊」,即得就清冊內的農民統一投保。至於投保「加強型」保險部分,因涉及保險費繳納事宜,農民仍須逕洽種植所在地農會辦理。
又為保障實耕者權益,倘非土地所有權人,且未取得租約,農民僅須明確填寫書表文件所列地號、地段、投保面積等,並以本人切結方式至種植地農會即可辦理投保。
(五)不予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 農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承保
(1)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2)未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資格。
(3)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水稻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 投保水稻田區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損失,農會不負賠償責任
(1)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2)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
(3)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扣押、沒收、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
(六)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
我國由於農產物樣多量少、天災發生頻率高且損失幅度大,不易符合保險大數法則,故由政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負責執行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
故本辦法規範本保險之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應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以累積本保險之承保能量。又考量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由基層農會擔任保險人,為避免農會承擔超額風險,故規範農會自留損失率超過90%以上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農委會自今(111)年1期作起正式開辦水稻收入保險,獲得農民大力支持,投保件數達19.4萬件、投保面積則超過13.2萬公頃,投保率達86%;為繼續協助農民分散經營風險,本(2)期作的投保期間自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本保險之投保期間,原則上一期稻作是自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二期稻作自6月1日至8月31日止),呼籲農民朋友踴躍投保,特別是無法取得租約之實際耕種者,務必把握時間向種植所在地農會踴躍投保,以維護自身權益(本保險宣傳DM詳圖2)。
結語
全球氣候變遷日趨嚴重,面臨的災害型態多元,農業經營風險相對提高,為協助農民分散營農風險,政府近年來致力推動農業保險,並協同產、官、學各界,持續精進農業保險業務,擴大保障範圍、檢討保單內容,貼近農漁民需求,加強宣導農業保險政策,並致力提高投保率,讓農業保險加速普及,有效保障營農收入。
期待透過政府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及各界先進的支持,強化農民災變因應能力,使我國農業體質更為強韌,深化農業保險與農業相互帶動,發揮綜合效益、促進農業轉型升級,使傳統農業注入新活水,並提升對農業經營的保障,加速農業經營的多元與創新發展。
附件、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總說明
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八條第二項,強制投保之標的、範圍、對象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法第十條第三項,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穩定農民種植水稻之收入,辦理水稻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其保險費之補助,爰訂定「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計二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保險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及保險費率。(第二條至第五條)
三、本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資格、保費繳納方式及效力、保險期間、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契約終止及保費處理、被保險水稻農地休耕或改種其他農作物、不予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事項及理賠審查基準。(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四、本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對象、比率、補助申請程序、核發、撤銷及主管機關委任、委託辦理補助事宜。(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五、本保險之再保險、超過損失率之負擔及準備金。(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六、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處理方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