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刑責太輕 林務局提《森林法》修法加重刑罰 燒燬森林還須負責回復

山林活動引火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但法院判決實務刑罰偏低,相較火災損失不成比例,林務局提案修正《森林法》53條。(圖片提供/林務局)

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境及野生動植物,但山林活動引火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森林火災救災費用及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但衡量近年對於失火燒毀森林法院判決多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相較火災損失不成比例,農委會林務局因此修正《森林法》53條加重刑罰,燒燬森林者還有負責回復原狀的義務。

相關修法現正公告廣納各界意見,期限至3月24日止,民眾可於農委會法律草案公開網頁:https://pse.is/3xqg93發表修正建議,待意見收集完成,修法草案後續將提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

去年國內因遭逢56年來未有的乾旱,森林火災發生情形高於歷年平均2至3倍,對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龐大損失,其中又以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等人踢倒爐火引起玉山森林大火,林務局提出民事求償近2.3億元令人記憶猶新。

針對現行森林火災法院判決實務刑罰偏低,林務局提出《森林法》第53條修正草案,對出於主觀犯意放火燒毀森林者的刑罰,除原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出於意外失火燒毀森林者,從原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下罰金,也加重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並且,若燒燬的森林位於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所依法劃定的保護(留)區,包含保安林、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林務局簡任技正范家翔表示,由於森林火災每每造成生態環境浩劫,此次修法參考國家公園法及文資法現有規定,除了刑罰之外,課以森林火災行為人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的義務,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行為人回復森林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卻沒有完成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他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再要求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的費用。

代履行的費用由主管機關估算後要求犯罪行為人繳納,如果行為人逾期不繳納,還可以移送行政執行,即包含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