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漁工爭議】人權團體籲境外漁工納勞基法 漁民:海上豈可七休一?

文/齊良林 首圖攝影/謝佩穎

立委吳玉琴、人口販運防制聯盟22日在立法院舉行「民間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公聽會,會中人權團體認為應回歸到勞基法管理這些境外漁工,但有漁民反駁指出,海上甚至連明天要不要上工都不知道,要怎麼七休一?認為應多給漁民彈性。

在境外僱用的非我國籍船員不屬勞動部主管,目前由農委會漁業署納管,其最低薪資為每月450美元。

在境外僱用的非我國籍船員不屬勞動部主管,目前由農委會漁業署納管,其最低薪資為每月450美元。圖/漁業署提供

人權團體籲納勞基法

勵馨外勞庇護中心督導李凱莉表示,目前「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中沒有規範各領域、各部門代表的人數;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則說,還有印尼漁工在境外簽署近乎「賣身契」的契約才能來台工作,漁業署不該管嗎?

法扶基金會律師朱芳君認為,目前漁工的職災補償僅要求經營者要為船員投保商業保險但完全沒有其他規定,連勞檢與監督也沒有,應該建立完整的規範;新事社服中心資深督導陳大衛則指出,如果漁工在海上不願繼續提供勞務漁業署的協助機制是什麼?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認為,農委會的觀察員僅管是否有無非法捕撈,僅有到台灣的港邊才能勞檢或訪視,境外聘任漁工應納入勞基法規範;婦女救援基金會倡議組組長游政韋則說,目前針對是否保障漁工的條文罰則不清;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指出,應該讓這些境外的勞工直接適用勞基法,包括基本工資與勞健保部分都要符合相關規範。

立委吳玉琴、人口販運防制聯盟22日在立法院舉行「民間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公聽會。記者齊良林/攝影

漁民團體:適用勞基法無法生存

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秘書長何世杰批評,目前政府訂定的境外漁工基本薪資為450美金,反而讓工作更好的漁工領不到更高的薪資;漁民自救會總幹事王新展,如果沒有體會到漁民的痛苦,不排除再抗議一次。

蘇澳區漁會總幹事陳春生指出,如果回歸到勞動部,但勞動部真的瞭解漁業專業的問題嗎?他也說,目前的個案大多是少部分不好的漁船,不應以偏概全讓所有的漁民都承受壓力;宜蘭縣議會副議長林棋山指出,如果勞基法一旦適用漁民,就要聯合全國漁會連署,「一旦適用的話要不如把漁業全部收掉」。

漁業署:持續滾動檢討

漁業署簡任技正陳啟超說明,現行評鑑委員的法源是「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裡頭的評鑑委員比率沒有明確規定,日後將參考勞動部的作法;而印尼漁工簽署的不平等契約,他說,台灣的法律難對在印尼所簽的契約管束,但他強調,如果沒有按台灣契約是有懲罰的。

而人權團體希望把勞檢明定在辦法內,陳啟超說,遠洋漁船大多在國外作業,台灣公務人員去國外港口執行公權力有其困難性,但一旦在台灣入港也有相關的訪查機制;至於是否可以針對漁工來處罰,他指出,依遠洋條例42條有相關罰則,去年開罰43件、罰逾8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