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法與民團溝通:全面禁用獸鋏、檢討傳統獵具定義

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文字惹議,林務局舉辦「如何精進野生動物管理」座談會,邀動保團體參加。(攝影/記者陳儷方)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月22日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9條及第21條的修正文字惹議,在動保團體發表聲明向農委會表示抗議後,農委會林務局今(13)日邀請台灣動社等6個動保團體座談,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第19條原住民傳統獵具定義不清,願在二讀時做文字修正,但第21條之1非營利自用可狩獵的部分,則早在106年已有函釋,可因自用目的而狩獵。

參加「如何精進野生動物管理」座談會的動保團體包括:台灣動社、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動物平權促進會、動保監督聯盟、關懷生命協會,以及保護動物協會。此次野保法修法是由國民黨籍立委孔文吉提案,行政院並無對案,初審通過內容主要是有關原住民狩獵的規定,動保團體認為修法內容是賦予特定的原住民族有狩獵權利,但林務局有不同看法,認為狩獵自用也是傳統文化的一環,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

座談會經過3個小時的討論,達成部分共識,台灣動社執行長朱增宏表示,至少林務局認同「獸鋏」須全面禁用,也同意已初審通過的第19條條文要做文字上的修正。不過,動保團體不認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位階優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對第21條之1修正條文持反對態度,雖然106年已有農委會與原民會會銜,賦予原住民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可以狩獵的權利,但他們更期待身為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的林務局,應該要更加維護野生動物保育一些。

初審通過的野保法第19條,禁止使用炸藥、毒物、電氣、麻醉物、網具、獵槍以外的槍械、陷阱、鋼製吊索、獸鋏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但原住民族使用的傳統獵具除外。

林華慶坦承,「傳統獵具」確實是一個不明確的文字,林務局會針對第19條文字在立法院二讀時提出修正,狩獵用的獵具千百年來,本來就會隨著科技演進,很難講什麼是傳統獵具,他個人認為只要有永續的概念,就算是先進的獵具,取所當取,也符合永續的精神,只是法條上寫傳統獵具不夠明確,因此有修正的空間,針對傳統獵具做出定義。至於獸鋏,也要提案禁用,與原住民狩獵團體溝通過,真正的獵人不太需要使用到獸鋏,因此認同禁用。

初審通過的野保法第21條之1規定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就可以狩獵,可採備查制,動保團體認為放得太寬,擔心時間久了檯面下就會變成商業買賣,台灣動社副執行長陳玉敏說,「我們都是人,是人就會貪婪」,現在雖然已經規定不能炸魚毒魚,卻還用特定條件排除適用,她也擔心原住民族血統如何界定,原住民與漢人的下一代、原住民與客家人的下一代,可否因非營利自用而合法狩獵?對於非營利自用可合法狩獵的條文,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沈鑫河也很質疑。

至於座談會的結果,動保團體是否買單?朱增宏直言不滿意,雖然禁用獸鋏入法、傳統獵具的修正有共識,但可狩獵自用、部落自主管理,以及獵捕野生動物可採備查制度的部分,動保團體仍然不滿意林務局的答案;朱增宏同時點名國民黨,「一個國民黨立委推動修法,不只法律效果而已,對社會會造成什麼影響,國民黨應該要再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