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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法與民團溝通:全面禁用獸鋏、檢討傳統獵具定義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院初審通過,第19條及第21條的修正文字惹議,在動保團體發表聲明向農委會表示抗議後,農委會林務局今(13)日邀請台灣動社等6個動保團體座談,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第19條原住民傳統獵具定義不清,願在二讀時做文字修正,但第21條開放非營利自用可狩獵的部分,則早在106年已有函釋,可因自用目的而狩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