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劑動藥公告文字有適法疑慮?陳吉仲:殘留標準已修正無疑

立法院舉辦萊劑動藥公告修正公聽會,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說為公告修正的適法性沒問題。(攝影/記者陳儷方)

開放萊豬進口的首件法規命令修正,就是「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農委會8月28日新增「豬」,但因外界疑慮國內也要開放使用,9月7日正式公告時再修正為「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農委會前主委陳保基26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的公聽會上提醒,國內法規卻規定到「國外使用」範圍,恐有法律適用疑慮。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回應表示,衛福部已修改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適法性沒問題。

為了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內臟進口,農委會9月7日修正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並自明年1月1日生效,公告內容為「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不在規範之列。」針對這項公告修正內容,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邀請官員及專家學者、業界參加。

農委會前主委、臺大動物科學技術學系名譽教授陳保基指出,「宣告成為禁藥是非常嚴肅的事」,「宣布成為禁藥後,就不能訂進口許可」,這項原則一旦打破,臺灣未來國際談判會變得很麻煩。除了提出法規適用疑慮,陳保基建議衛福部與農委會應組團至美國查廠,針對新開放的肉品項目都應該進行查廠作業,包括供應30月齡以上牛肉,以及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豬內臟的屠宰廠,如果現在不在合格進口名單內,都應重新查廠才能放行;陳保基解釋,美國人不吃豬內臟,如進口至臺灣的豬內臟要供人食用,就必須進口「可供人食用」等級的豬內臟,以確保不可供人食用的豬內臟不會混進臺灣。

農委會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9月7日修正公告乙型受體素為國內動物用禁藥,並說明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範之列。衛福部接著9月17日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在第3條中新增「國內」2字,修正後文字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委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在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欄位,新增豬肉、豬脂、豬肝、豬腎,以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的殘留標準,陳吉仲說,根據動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只要是農委會沒有核准國內使用的動物用藥,它可以僅適用進口肉品的安全容許,不會有適法性及法律漏洞的問題。至於查廠,陳吉仲說,針對高風險物質,農委會防檢局每年都會配合衛福部查廠。

陳吉仲另外也透露,臺灣豬標章已設計4個防偽機制,比照新臺幣的防偽等級,本周就會有完整說明,並將如期於11月開放臺灣豬標章的第1階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