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後盜伐時代】法規篇:面對蛻變的盜伐 森林法的進化之路

森林盜伐案件在近年已有減少趨勢,但山老鼠破壞林木仍未能根絕。(攝影/黃鈞奕)

文/陳慧萍 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臺灣觀光產業在2011年至2015年間快速成長,雕刻、佛像等木製藝品市場需求量大增,林木盜伐案件隨之飆高,也促使林務局加速推動修法進程。

盜伐趨向集團化 修法鼓勵嫌犯「窩裡反」轉為證人

2015年4月,立法院通過修正《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過去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犯行,是依刑法規定處斷,修正後直接以《森林法》規定論罪科刑,同時將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若竊取紅檜、扁柏及牛樟等珍貴木種,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重可判刑十年六個月,併科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此外,由於盜伐形態有集團化趨勢,從山上的盜伐、背負、載運,到山下的收贓、加工、銷贓,出現斷點式的經營方式,分工嚴密,實務上難以揪出幕後黑手,因此2015年4月修法時,於第52條規定特別增訂「窩裡反條款」,盜伐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若先經檢察官同意,並向檢方提供與案情有關的待證事項,或同案的其他犯罪行為人之犯罪事證,進而得以追訴該案其他犯罪行為人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無法言說的切「森」之痛 盜伐破壞的不只是樹

除了調整盜伐山林的刑責,林務局也積極與司法機關合作,希望能提升司法界對森林國土保安與生態損害的認知。楊宏志說,實務上法界量刑必須考量衡平性,許多人認為偷取木頭不是特別嚴重的事情,為何要把刑罰訂得這麼重?因此林務局特別請臺灣高等法院,於司法官教育訓練排入森林法相關課程,由各林區管理處邀請司法新訓人員到現地參訪,實地了解林木被開腸破肚、觸目驚心的情形,以及對水土保持的破壞,希望司法機關對森林之痛更能感同身受。

楊宏志說,透過實地考察,司法人員可以了解到山老鼠對森林的破壞,不僅僅是盜伐樹木而已,他們還會沿途砍樹開路,盜採有經濟價值的天然植物,甚至獵捕野生動物,造成水土流失與環境破壞,對國土保安、森林生態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

前林務局副局長、現任豐年社董事長楊宏志指出,2011年至2015年間,觀光帶動木製藝品市場需求量增加,使盜伐問題比以往更加嚴重。(攝影/劉禹良)

研議修法明訂「贓額」算式 盜者持有的來源不明木材也沒收

2015年4月,林務局考量盜伐案件查緝實務上的犯罪工具,包括竊取的器材、設備、使用的車輛等,經常都是借來或租來的,不是犯罪行為人所有,因而無法沒收,於修正森林法第52條時,也將「絕對沒收」原則納入,不管這些設備是不是屬於盜伐犯罪者,都可依法予以沒收,強化遏止犯罪的效果。2016年11月,又將上開絕對沒收之規定,參考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修正為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並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

林木盜伐的形態逐漸集團化,想揪出幕後主使變得更加困難。圖為盜伐嫌疑人在太平溪拉運牛樟木。

針對森林法未來修法方向,林務局簡任技正范家翔說明,現行《森林法》第52條對於「贓額」並沒有明定計算方式,目前司法實務上多以早年判例的林木「山價」做為依據,不過這幾年盜伐樣態已有不同,現在多以竊取樹頭殘材、樹瘤或盜掘奇木為主,用山價計算,與這些盜伐木流通至市場上的市價,差距甚大,林務局未來將研議修法,在《森林法》中明文規定計算方式。

經2016年《森林法》修正後,不論盜伐案件的犯罪工具是否屬於犯人,都可依法予以沒收。

此外,林務局也將依據檢調實務經驗,研議修法增訂「擴大沒收」規定;據了解,檢調破獲山老鼠盜伐案,經常發現山老鼠集團持有其他無法交代合法來源的其他木頭或製品,但因為不屬於案件範圍難以沒收,導致產品持續流通至市場,林務局已著手研議修法,將沒收範圍擴及犯罪行為人無法說明合法來源的木材,不過這項修法提出討論後,有學界反應恐有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疑慮,林務局將持續徵詢各方意見。

山老鼠不但盜伐樹木,還會沿途砍樹開路,盜採有經濟價值的野生動、植物,造成水土流失與森林生態破壞,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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