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契約農業的良好合作模式

文、圖片提供/郭璦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契約農業(Contracting farming)是指農民(農產品供應方:生產者)與業者(農產品需求方:加工、銷售業者)雙方,協議生產供應之農業生產模式,契約規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亞洲國家約有8 成的農民屬於耕作面積小於2公頃之小規模耕種者,個別農戶產能所占市場比例微小,面對競爭激烈的農產品市場,小規模耕種者缺乏通路及議價能力,常受到中間商價格剝削,無法依生產成本決定價格;加上全球化貿易趨勢,如無適當整合輔導措施,小規模耕種者將面臨極大衝擊。

為了克服小規模耕種者的弱勢條件,各國農業主管機關均鼓勵農民組織、合作社等農民團體,以契作方式與買方(販運商、大盤商)訂定契約、發展契作生產,以穩定農民收入。

筆者曾於2014 年11 月參加亞洲生產力組織(Asian Productivity Organization,APO)於越南舉辦之「經由契作農業整合小農進入區域及全球價值鏈研討會」。該研討會舉辦目的,是為讓該組織會員國認識契約農業、價值鏈的原則概念及方法,並學習各會員國整合小規模耕種者契作的關鍵成功因素及能力,本文摘錄該場研討會就契作對農民及業者的利益與風險分析、爭端解決建議,及研析國內花卉、有機蔬菜成熟之契約農業案例。契約農業利益與風險契約農業的關鍵雙方是農民和業者。契約關係中,常見農民的責任為提供土地和人力,與買方議定作物成長管理細節及供應資材事宜,及依買方要求完成農產品的包裝方式、運送細節、交付分銷市場等。農民一方代表可能是農民個人或農民合作社等生產組織,其中,該組織的代表在簽訂合約上即代表其成員。利用農民組織強大的集體議價能力,相較於農民個人,有更多優勢。

▲ 嘉義縣新港鄉洋桔梗生產專區與花卉貿易公司合作,
觀察生產之新品種洋桔梗切花瓶插壽命,以利市場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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