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法》修法初審通過 重要品種可禁止輸出 違者最重坐牢3年、併科300萬元罰金

芒果鳳梨「台農23號」等優良品種據傳外流中國,我國已在日本申請品種權,保障相關權益。(圖片提供/農試所)

國內育成優良作物品種包括鳳梨、茶葉等均曾外流中國,為了防杜優良品種外流,確保我國農業競爭力,農委會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今(19)日獲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法增訂基於國家安全、利益或農產業整體發展,得「禁止」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直接加工物輸出入,並將刑責入法,違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表示,依據現行《種苗法》,作物品種須取得品種權才可以主張相關權利,但修法後不限取得品種權品種,均可公告禁止輸出入;禁止輸出項目須正面表列公告,修法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農委會將盡速公告禁止輸出入項目。

臺灣育成金鑽鳳梨「台農17號」、芒果鳳梨「台農23號」等優良品種過去均曾傳出外流中國情事,因品種外流栽培,銷往我國外銷出口國,將與我國生產農產品互相競爭,損害農業競爭力;境外種植生產農產品若是回銷國內,更會衝擊到國內產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種苗法》第51條、53條之1及55條修正草案,強化國內品種、種苗管理。

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種苗法》修法細節。(攝影/游昇俯)

針對現行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輸出入,僅有可申請允許的「限制」措施,此次修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並明訂「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等文字。針對違反禁止輸出入罰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並且,考量國內種苗進出口多以公司法人形態運作,修法除了處罰行為人,其所屬法人可連帶科以罰金,違法輸出入的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為了強化種苗管理,針對《種苗法》原定種苗輸出入「限制」措施,立委賴瑞隆等人認為須同步加嚴相關罰則,以臨時動議將違反限制輸出入行政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種苗法》修法重罰希望嚇阻優良品種外流,但仍須切實執法才有效果,陳駿季答詢邱議瑩時允諾,未來邊境查緝效法非洲豬瘟防疫,以X光設備加強手提行李、運輸貨物檢查,避免種苗外流;國內也將強化宣導,讓利害關係人知情,並針對授權種植業者建立回報機制,發現不正常貿易發生可回報,因為當授權購買種苗數量多出種植面積甚多,就可合理懷疑有輸出的可能性。

陳駿季指出,目前媒體報導臺灣外流品種,僅鳳梨「台農23號」是原本即取得品種權的作物品種,因國內約90%農作物品種是由官方育成,但中國不承認我政權、無法在中國取得品種權,因此農委會會在目標市場國登記品種權,例如台農23號芒果鳳梨已在日本申請品種權,未來即使中國種植,沒有品種權人同意,將無法銷往日本,保障我品種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