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使用規範彈性化,推動林下經濟平衡生態與生產

文/林君翰 攝影/謝佩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2015年發布《第四次全國森林資源調查》,顯示臺灣森林總面積為2,197,090公頃,森林覆蓋率為60.71%,為保育珍貴森林資源,政府於1991年全面禁伐天然林,並於1997~2004年推動《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2008年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20多年過去,當時種下的造林木多已成材,卻面臨林業沒落、社會對伐木觀感不佳的氛圍,導致林農收益低落,連帶影響人工林的更新與經營。因此,林務局將2017年訂為臺灣林業復興元年,改善過去人工林未適度疏伐的問題,並試圖找出可行方法以兼顧農民收益及森林永續經營,推動林下經濟,便是接續嘗試的其中一環。

林務局將林下經濟視為「森林冠層下經營森林副產物」,用意是希望長期經營林業的農民,可以有短期作物收穫,以取得額外的收入來源,因此在竹材、木材等主產物之外,以小規模、不超限利用為前提下,可利用森林環境經營森林副產物,但仍須遵守森林永續經營原則,以達農民與森林的共生平衡關係。

林業用地經營規範嚴格,有限利用確保永續經營

林務局造林生產組組長李允中表示,經營林業須要達到環境、經濟、社會的平衡,若偏廢其中之一,可能無法達到永續精神,因此若林產經濟收益低落,難以長期經營,可運用林下經濟補足收益。

政府推動林下經濟的起因雖與林業有關,希望可以有限利用既有環境資源,但林下經濟不一定只能發生在「林業用地」。臺灣許多偏鄉地區的農牧用地,常因人口外流造成土地棄耕或荒廢,植群漸漸演替成次生林或轉為造林,在農牧用地上,造林只是選項之一,也可以栽植檳榔、可可樹、農田、高麗菜園、果樹等,若未超限利用,使用上較為彈性。但造林為林業用地主要使用目的,農民若是想在林業用地上經營森林副產物,便會受到法規嚴格規範。

例如,目前《森林法》第6條第1項明列,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第2項接續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此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也規範,林業用地的林業使用僅能作為「造林」、「苗圃」之用。皆明確指出編為林業用地者必須造林,但不只是投入造林的農民,許多山區農民、原住民都希望能夠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是否能有相關解套方案,修法將會是未來可能性之一。

林下經濟推動小組合作研擬政策,實務操作擬定規範

然而,高山農業導致濫墾時常出現於新聞媒體,推動林下經濟時該如何避免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為了研擬妥善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農業試驗所、農糧署及各區農業改良場在2016年10月成立「林下經濟推動小組」,整合農業委員會內部行政、法制、技術、產銷等各面向意見,合作擬定林下經濟相關政策,以凝聚推動林下經濟的共識。

2016年林務局委託林業試驗所辦理《林下經濟永續經營可行性之研究》,在新北市烏來區信賢試驗區、南投縣魚池鄉蓮華池試驗區、高雄市六龜區六龜試驗區等地栽植森林副產物,並觀察分析相關環境衝擊,期望透過實務操作、科學數據佐證的基礎下,擬定實務技術規範,供政策推廣運用。

林業試驗所在新北市烏來區信賢試驗區主要於闊葉林進行段木香菇及木耳、金線連、石斛栽培。林業試驗所育林組副研究員馬復京說明,由於當地原住民對於段木香菇及木耳栽培技術已成熟,但是缺乏段木來源,因此合作方式為原住民分享種植技術,林業試驗所則是輔導社區藉由矮林作業,穩定取得段木。

南投縣魚池鄉蓮華池試驗區則是在杉木人工林林下栽植咖啡與山茶,而人工林經過適當疏伐後,原生植物山胡椒便可獲得足夠日照,自然發芽生長以供採集。此外也進行林下養蜂,然而養蜂方式與商業經營形態的「逐花而居」不同,由於蓮華池試驗區有260公頃天然林及200公頃人工林,樹種及植物超過600種,可營造四季蜜源,不過林業試驗所蓮華池研究中心主任許原瑞補充,林下養蜂比起一般商業化飼養的全年產蜜量少一半,且為維護蜂箱及人力捕捉虎頭蜂,造成經營管理費用較高,且易受氣候影響。

鄰近的天然林提供豐富蜜源環境,農民在林地下養蜂,四季皆可採蜜。(攝影/許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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