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1922無盡藏的大發現──哈崙百年林業史》第六章 改顏換面

文/ 林務局 圖片提供/ 花蓮林區管理處

臺灣光復,百廢待舉,政府財務困難,林業被賦予的時代任務是「多伐木、多繳庫」,以支援經濟發展。

然而,長期仰賴森林資源換取外匯,造成森林過度伐採,國土保安面臨嚴重威脅。1975年,行政院核定「臺灣林業經營三原則」,宣示不以開發森林為財源,臺灣林業經營方向就此從經濟生產轉為資源保育。

第六章 改顏換面

第一節 從砍伐到保育

失序的森林危機

戰後臺灣森林資源嚴重耗損,自民國53(1964)年起,每年伐採面積都超過1萬公頃,民國47年(1958)後伐採材積都超過100萬立方公尺 註1,當時省府林產管理局的施政原則為:「多伐木,多造林,多繳庫」註2

大量的森林開發固然源於戰亂時期對枕木和軍需用材需求大增,也因臺灣紅檜、扁柏材質優良,受到各國青睞,木材外銷可以換取外匯充實國庫。

當年政府大力推展以農林業扶植工業,為了因應政策,全力砍伐乃不得不然。

民國61年(1972),臺灣森林伐採數量達到高峰,當年生產針葉樹材積126萬7千立方公尺,闊葉樹127萬1千立方公尺,工業原料材16萬5千立方公尺,總計2百70萬立方公尺。除了砍伐數量創紀錄,實際伐木量比原編列伐採量多出84萬立方公尺,針一級如檜木遭過度伐採尤其嚴重,導致臺灣森林資源開發陷入失序狀態,迅速流失註3

多目標利用搶救山林

臺灣森林過度伐採,直到民國64年(1975)行政院核定「臺灣林業經營三原則」,宣示不以開發森林為財源,伐木作業才漸趨緩和。隔年,臺灣省林務局依臺灣「林業經營三原則」開始執行「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以多目標利用的原則經營臺灣森林。

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對林務局伐木作業屢有批評,但林務局身為省府事業單位的,必須承擔繳庫與人員安置。所以直營伐木人持續進行,直到民國76年(1987)林務局核准後一批執行伐木,這項政策才告終結註4

保育保安時代來臨

哈崙工作站是林務局戰後重要的直營伐木區,從民國50年(1961)起,林務局在伐木同時,也根據森林遊樂政策,開始為池南轉運站與週邊設施轉型為「池南森林遊樂區」進行規劃設置。儘管當時尚無法源可據以設置森林遊樂區,但池南森林遊樂區仍由直營伐木的池南轉運站,轉型為增進國民康樂之用的池南森林遊樂區,自民國70年(1981)起,正式對外開放。

民國78年(1989),林務局改制為公務預算單位,精簡組織與人員,年度預算改由國家編列,不再依賴木材砍伐與標售來維持運作。至此,臺灣的森林經營跨入嶄新的時代,以資源保育和國土保安為林業發展的目標。

木瓜山事業區的造林可追溯到日據時代,初期以柳杉為主,光復後曾改為二葉松。然而大自然自有規矩,造林終須遷就棲地環境特質,「適地適木」的紅檜、扁柏才是最適合的造林樹種,最後林務局秉持天然更新的原則進行生態造林與棲地環境復育。

 

第二節 林業政策大轉向

臺灣光復,百廢待舉,政府財務困難,林業被賦予的時代任務是「多伐木、多繳庫」,以支援經濟發展。然而臺灣山勢險峻,地質脆弱,一旦連日豪雨,必然崩塌垮陷,水土流失。有森林覆蓋的林地勉強還能維持安好,受到破壞的裸露地往往山崩河偃,災害頻傳,導致居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

長期依賴森林資源,換取外匯,造成森林過度伐採,國土保安面臨嚴重的挑戰。受創的林地必須復育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尚存的森林必須減少砍伐破壞,在經濟日漸發展的過程中,這已經成為臺灣社會反思後的共識。

臺灣林業總體檢

在具體形成林業經營三原則政策前,臺灣省政府曾針對被詬病的林業經營問題進行總體檢。民國60年(1971)3月,省政府派參議兼第五組組長陳潔會同農林廳、林務局、林業試驗所等有關技術人員,前往各林區管理處考察臺灣林業問題,同年11月提出報告,編成《臺灣林業考察研究專輯》註4

《臺灣林業考察研究專輯》一書指出臺灣林務4大問題,也就是林班標售圍標、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8條條文修訂、直營伐木弊害以及林區伐木計畫,專輯中的分析與建議直接促成後來的林業改革。該書陳述的「直營伐木問題」與本書直接相關註5,因此特別敘述如下。

直營伐木之病

直營伐木的營運方式是林務單位以「工資單價」方式,直接雇工(乙種技工)砍伐林木,工資根據最終搬出的材積來計算,直營伐木的工人將木材伐倒後,仔細進行造材、集材、運材以利後續造林。

殘材處理有利可圖

直營伐木以最後取出的「材積」計算工資,因此林地若有伐木倒在山溝裡,不易搬運,就會遭到留置;此外,集材作業若跟不上伐木,被枯枝雜草覆蓋的木材也會被留置在現地。因此,直營伐木跡地往往留藏大量可利用的木材,日後必須進行殘材處理和障礙木清除作業。

張水田先生曾任哈崙工作站主任,他說有些殘材不但龐大,而且還是上材:那時候殘材整理拿出來的木材是很好的木材,留置的就是有些很大,但不好處理的。反正都是工資單價,要算多少材積,才有多少錢,或者有些木頭是形不好的,因為是手工的不好鋸,要花很多工,都不弄,就留在那裡,所以很多都是有很多好的木材,有些溪溝可以挖到就是整塊木材註6

殘材整理標案是林務局很重要的收入。許多日據時期的伐木跡地和林務局的直營伐木跡地,砍伐多年後必須進行殘材整理。

廖拯民先生仍然記得哈崙工作站結束前,仍然有些林班實施了殘材處理作業:日據時期沒有電鋸,都以手鋸伐木。針一級木如檜木、扁柏,近根部處十分龐大,又不好砍鋸,因此伐木工搭建平臺協助作業。伐木跡地留下的「殘材」樹幹,有些都還有1、2公尺高,為了便於日後造林,這一類的殘株也是殘材處理的主要對象之一。

為使留置砍伐基地內的木材利用率提高,省府主席陳大慶於民國60年11月30日指示林務局檢討修正「臺灣區國有林產物處份規則」:直營伐木及標售林班支用材、枝梢材、小徑木均需全部搬運下山;以使物盡其用,地盡其利。該報告中估算民國51年至60年的直營伐木跡地殘材整理標售,可以為國庫增加4億2千萬至6億3千萬的收入。

「殘材」很多是遺留在伐木跡地的根株樹頭,圖中運材列車搬運的就是殘材。

林業經營三原則

民國49年(1960),林務局成為事業單位,每年伐採林木材積在150萬至200萬立方公尺之間,甚至經常超過200萬立方公尺註7。從民國63年(1974)開始,林務局實施先調查材積再編定伐木計畫預定案,掃除「先伐木計畫預定案後材積調查」的弊端註8,如此一來才能更精準地控制每年實際伐採的材積量,縮短與計畫伐採量的落差,也才能合理地制定針葉樹(一、二級)、闊葉樹與工業原料材的伐採比率。

民國64年(1975),行政院頒布「臺灣林業經營三原則」,其中第一原則宣示「林業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為目標,不宜以開發森林為財源」,確認臺灣林業經營方向必須由經濟生產轉為資源保育。

林業政策新風貌

伐木與造林須同步進行,但「先評估是可以造林成功的立地環境,再進行伐木計畫與作業」是後期進步的森林經營管理觀念,早期的林業首重伐木,對於育林較不注重,影響所及,業界對具備不同專長的工人連講話的語氣也不一樣。

伐木兼集材監工陳阿興先生說:說話的口氣也可以看得出來,那個是造林阿(台語,二聲),看他沒有份量。伐木的跟造林的人在起始點就已經不同註9

民國65(1976)年,情勢改變了。那一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林業經營三原則」,訂定「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19條,確定了嶄新的林業政策。

「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第6條指出「依據國有林事業區計畫,及為造林而砍伐之原則,分別訂定標準『年造林面積』及『年容許伐採量』,以做為編訂年度造林及伐木計畫之依據。」第7條更規定「依據目前新林業政策,未來四年(民國66年-民國69年),每年全省伐木量應以1百萬立方公尺,砍伐面積1萬2千公頃,全省造林面積3萬零120公頃為準」。

至此,伐木與造林的態勢大逆轉,「造林優先於伐木」顯然已經成為日後林業政策的重大原則之一。

直營伐木最終章

林業改革方案推行到民國68年(1979),每年伐採量1百萬立方公尺的銷售金額已經不足以維持林務局這個事業預算單位的運作,難以支應龐大開銷。林務局於是修正未來數年(民國69年-民國74年)的伐木量,將伐採量增加為每年150萬立方公尺,直至林務局於民國79年(1990)改制為公務預算機關。改制後的林務局,開始實施「臺灣森林管理方案」,將年伐木量限制在每年50萬立方公尺以下。

回顧林業政策變遷過程,雖然陳潔在民國60年(1971)提出林務4大問題,促成訂定「林業經營三原則」。

然而,在繳庫與維持人員的政策需求下,林務局直營伐木工作仍持續進行。大雪山事業區與木瓜山事業區是全臺最後停業的直營伐木區,民國76年(1987),木瓜山事業區停止直營伐木,同樣有直營伐木業務的哈崙工作站於78年(1989)6月30日裁撤併入南華工作站,木瓜山事業區最後一批殘材處理則於同年10月結束。

砍伐的大量木材透過索道運送下山,但隨著林政的改變,造林的比重已慢慢超過了伐木。

第三節 重建木瓜山

森林利用率偏高

依據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造林台帳記錄,木瓜山事業區的造林始於昭和13年(1938)3月在85林班種植柳杉、扁柏共3.08公頃,每公頃1800株;止於民國82年(1993)12月在65、66、55、、74、75、77林班分別種植最後一批苗木,以紅檜為主,其它有鐵杉、松類、赤楊等,共計170.33公頃,其中65、66林班緊鄰木瓜溪右岸,74、75、77林班位於4號、5號索道處,55林班則是武陵線最遠的伐區。

造林台帳顯示木瓜山事業區56年間(昭和13年至民國82年)共造林2,545公頃,新植林木477,146,780株。木瓜山事業區總面積9,451.47公頃註9,新植林面積約為全區之27%,一甲子的伐木事業對木瓜山事業區而言,除了無法利用的陡峭地、崩坍地、岩石、溪流,以及天然林木界線區域的限制,森林利用比率不可謂不高。

造林趨勢四部曲

下圖顯示木瓜山事業區造林4個重要的趨勢區段註10

木瓜山事業區造林面積(1938-1993)。

第一區段為開發木瓜山事業地的日據時期(昭和9年至昭和19年間),造林樹種為柳杉以及少數扁柏,造林面積不大,造林年之造林面積都在5公頃以內。值得注意的是,昭和18年,分別於79、80林班分別新植柳杉15.49公頃與13.19公頃。此時,花木社已經把伐木區順利推進到新木瓜與哈崙工作站之間。

第二區段為民國34年(1945)至42年(1953)間,木瓜山事業區9年間無新植造林記錄。昭和19年(1944),日人於79林班新植5.76公頃柳杉後,因為受到戰爭及後續接收的影響,直到民國43年(1954)才恢復新植造林工作。

第三階段為林業改革方案實施前(民國43年至63年),此時,造林年之造林規模皆不大,造林樹種由柳杉全面改為二葉松為主,搭配紅檜、扁柏造林。其中民國55年(1966)12月在4號索道上的76林班大量新植二葉松,面積廣達103.56公頃。

第四階段為民國64年(1975)至70年(1981),正值林務局啟動林業改革期間,全力造林,每年造林面積都在100公頃以上,尤以民國67(1978)、69年(1980)為最,該兩年之造林面積超過200公頃,堪稱木瓜山事業區造林高峰期。值得注意的是,自民國64年(1975)起,木瓜山事業區捨二葉松而全面改以紅檜、扁柏造林。

此後,木瓜山事業區的造林逐漸回歸常態,優先選擇日據時期、戰後開發和鄰近溪流的林區為造林復育地點,規模也日益縮小。

依據花蓮林區管理處的新舊木瓜、哈崙造林圖,木瓜山事業區的造林區是隨著哈崙鐵道由東而西展開。從舊木瓜開始,先選擇在鐵道附近的伐木跡地造林,目前沿著大景線柳杉已蒼鬱成林。

舊木瓜是哈崙地區最早的造林地,現存最早的造林圖紀錄是昭和12年註12(1937)、昭和14年(1939)的5處柳杉造林,再來是新木瓜昭和17年(1942)、昭和18年(1943)的3處造林地,以及哈崙駐在所(工作站)昭和18年(1943)、昭和19年(1944)的4處造林地。由此可知,日人離臺前已在伐木跡地種上他們最喜愛與熟悉的柳杉。

林德勝先生曾任哈崙工作站主任,對哈崙工作站附近的柳杉印象深刻:在早期日據時代時是種柳杉,所以從哈崙工作站看鐵路旁邊都是柳杉,而且那個柳杉也長得很好,像以前在做電線桿,最喜歡使用柳杉,把整隻砍下來再去泡柏油,可以防腐,所以那時候造很多柳杉註13

木質電桿需求減少,生長適應等問題叢生,最後促使林務局減少柳杉造林改植其他本土樹種。

新木瓜設有直升機停機坪,附近為檜木及柳杉造林地。

適地適木順應自然

臺灣光復前的造林多為柳杉,應該是日人治臺習慣性使用日本本土的柳杉為造林樹種。光復後,林務局逐漸放棄柳杉,曾短暫種植二葉松,然而成效不佳。林務局不久便取消種植二葉松,改以適地適木的紅檜、扁柏造林。

張水田先生等人一致認為砍掉紅檜扁柏就應該種紅檜扁柏:臺灣大學森林系郭寶章教授是育林專家,曾於民國51年(1962)6月間與助教劉嘉昌前往哈崙考察天然林更新狀況。郭教授等人在武紀平主任的陪同下,深入木瓜山76、77林班參觀「母樹林」、「水源林」及砍伐現場。郭教授對於76、77林班林木材質之優美,以及單位面積蓄量之豐富深為讚賞,認為這兩個林班是全省「最優美林分」,也對此地深山天然檜木苗的繁生狀況極為讚賞。郭教授認為這個良好的現象是由於砍伐林木時留下大量母樹的自然結果。

集材監工陳阿興先生根據親身經歷,也說紅檜和扁柏是適地樹種,只要種子掉到地上就會長成幼苗:我到崩山的地方去找苗,如果有的話,會有很多小苗。紅檜的種子掉到地上就成苗。紅檜、扁柏都砍伐之後都不會再萌芽,但種子掉落之後就會長出來,我們如果沒有伐採,種子成熟後都會發芽成苗。我們找多少,種多少,紅檜是適地的樹種註14

視察結束後,郭教授建議繼續保留相當數量的母樹,在伐集材作業完成之際,當整地使土壤暴露,以利天然種子與土壤接觸,更應該適當配合種子成熟與林木砍伐的時期,以取得良好的造林成效註15

郭教授的現場觀察與指導,加上現場林務人員的經驗見證,木瓜山事業區應以紅檜、扁柏的天然更新或人工造林殆無疑義,唯有順應大自然,以「適地適木」為造林的原則,優美的紅檜、扁柏生育環境才可能逐日恢復。

 

第四節 池南森林遊樂區

民國65年(1976)政府實施「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揭櫫經營臺灣森林資源,需以森林多目標利用為原則,不應僅有偏執於木材利用一項。多目標經營森林資源中,有關發展森林遊樂的文字,見於第十四條:「發展國有林地多種用途,建設自然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保存天然景物之完美及珍奇動植物之繁衍……,以增進國民康樂之用」。改革方案明確指出建設臺灣森林遊樂區的重要性。

然而,此時臺灣森林遊樂區的設置並未法制化,直到民國74年(1985)「森林法」修法,增加第17條有關「森林遊樂」的母法條文,林務局才依法制訂「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直到民國78年(1989)行政院核定這項辦法,林務局森林遊樂區的設立才有法源依據。

但早在森林遊樂區法制化之前,推動森林遊樂區的工作並未停止,林務局因應社會發展國民旅遊需要,以行政計畫方式推動全省的森林遊樂區業務。

池南轉運站大改造

當年木瓜山事業區的木材源源不斷從山上運送到池南轉運站,林務局於民國50年(1961)3月以林政字第10960號令發各林區管理處註16,全面進行森林遊樂區四年建設計畫調查,這項調查正是池南森林遊樂區設立的開端。

木瓜林區管理處調查轄下所屬事業區,規劃鯉魚潭及池南轉運站為森林遊樂區預定地。池南森林遊樂區四年計畫共需565,000元。第一年計畫原先包含修築步道與碼頭,建築牌樓,開闢露營區等三項工程,但花蓮縣政府也有意在鯉魚潭興建碼頭,另一方面露營區籌建經費不足,於是以登山梯道、牌樓、員工殉職紀念碑以及風景林(中山林)為優先修造目標註17。象徵池南森林遊樂區入口意象的牌樓於民國51年(1962)6月完工。

池南森林遊樂區的建設持續近20年,民國70年(1981)10月25日終於正式對外開放,並於民國75年(1986)2月19日起收取入園門票註18

生態景觀多元豐富

池南是林務局最早開發的森林遊樂區之一。森林遊樂區法制化後,池南森林遊樂區於民國78年(1989)正式納入林務局森林遊樂區第一期發展綱要計畫。該計畫為期四年,自民國78年(1989)至81年(1992)止行政院共核定經費超過新臺幣15億元註19

由於池南森林遊樂區已略具規模,因此並未列入加強整建地類別,而與林務局所轄的內洞、合歡山、武陵、竹山、阿里山、墾丁、雙溪、藤枝、富源、知本等森林遊樂區同歸為「已開發地點之維護」註20

池南森林遊樂區分成「池南區」和木瓜山事業區第98林班註21,兩地面積合計144.48公頃註22。其中池南區7.7公頃,為池南轉運站所在地,原為國有地,經行政院以臺(49)內第1372號令核撥予林務局。池南區南側為濕地松造林區,區內設置森林浴步道,步道頂端有林業紀念碑和休憩亭;西南側原為貯木場,今闢為滑草場,周邊有索道機房、運材鐵道等設施;北側與西北側為員工住屋區。園裡重要的遊憩設施還有林業陳列館、體能遊憩設施以及蒸氣集材機、運材機關車等。

第98林班地位於鯉魚潭東側,面積廣達136.78公頃,為花蓮林區管理處轄下木瓜山事業區的國有林班地,生態景觀多元豐富,有熱帶闊葉樹組成的次生林、陡峭及凹谷地的天然林,以及民國46、47年(1957、1958)起開始造林的濕地松、光臘樹、泡桐和樟樹等人工林。區內極具特色的植物包括帶有熱帶風情會形成板根的九丁榕,還有原住民族常用於飲食、建築、經濟交易的紅藜、構樹、蓪草等。

師法自然樂活森林

池南森林遊樂區的開發建設分為第一期(81年至83年)和第二期(84年至86年)總共六年,預算編列合計88,100,000元。79年(1990)度(78年7月至79年6月)池南森林遊樂區統計全年遊客共49,494人,以平均每年成長10%計,至86年(1997)度遊客推估量為96,445人。當時來此地遊覽的遊客來源以當地(花蓮縣)佔49%為最多,北部23%,中部15%,南部8%,其它5%註23

森林遊樂區計畫依規定每十年進行檢討。池南森林遊樂區原應於民國91年(2002)完成第一次計畫修訂,由於園區發展方向並未改變,因此未辦理計畫書修訂作業。民國93年(2004),花蓮林區管理處曾研議池南登山纜車暨高山鐵路設置之可行性註24,但開發經費高達37億元,後續維護經營又不易註25,終究沒有納入之後的之第一次修正計畫。

民國95年(2006),園區佔建戶遷出、清理,加上國有地再度撥用,土地因素有所變化,於是委託國立東華大學研訂修正計畫。這次修訂計畫增加池南區面積,原有7.7公頃增至9.93公頃。木瓜山事業區第98林班不做使用變更,但強化原生植物的復育。池南區則略為調整,朝向生態復育以及訂定環境教育上位架構的方向規劃,以解說充實戶外教學功能,以生態概念與營造融入水生植物、河岸用地的棲地復育註26

民國102年(2013),池南森林遊樂區計畫(第一次修訂),經行政院農委會以農授林務字第1021751220號函核准實施。第一次修訂計畫,修訂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之發展定位如下:

以森林永續經營、增進森林遊憩體驗及環境保育為前提,適當規劃土地使用區及設施,以推動自然教育為主,依照池南森林遊樂區獨特的發展條件,提供具林產業文化歷史空間展現、林產活動體驗及具森林特色內涵之生態旅遊及體驗學習活動,發展具區域特性的自然生態體驗與環境教育為主之學習場域,並積極與其鄰近聚落及據點合作、共同發展,期成為臺灣東部地區最具代表性之森林遊憩及體驗學習場域註27

池南森林遊樂區第一次修訂計畫擴增了98林班國有林面積,由原先136.78公頃增加為159.72公頃,改稱為「鯉魚山步道區」,與「池南區」9.93公頃合計總面積169.65公頃。鯉魚山步道區的景觀保護區僅發展景觀步道穿越其間,營林區除了步道設施,還興建涼亭和景觀平台,未來遊憩活動仍然以步道提供的遊憩與教育機會的活動為主。

池南區因受區域面積的限制,已無法擴展遊憩發展向度,育樂設施區現有人文與生態環境的設施設備,將結合環境教育規劃主題遊程,如環溪步道植物之旅、水生池生態之旅、林業文化之旅(結合林業陳列館、蹦蹦車、鐵道、集材機等遊憩資源)以及地質景觀之旅(眺望鯉魚潭、荖溪、木瓜溪)等,重新賦予戶外遊憩新生命。

池南森林遊樂區由傳統的體能、景觀的遊憩體驗,進一步強化在林業文化、生態保育方面的教育功能。可以預見未來的池南森林遊樂區不但是兼具保育、教育、文化、遊憩、研究的自然教育中心,也是呈現木瓜山事業區百年林業歷史文化的園區,更是一個邁向健康養生向自然學習的森林樂活園區。(本文摘自1922無盡藏的大發現:哈崙百年林業史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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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註1:國棟,〈台灣的非拓墾性伐林(約1600-1976)〉,收於《積漸所至:中國環境史論文集(下)》(臺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95),頁1051。

註2:焦國模,《中國林業史》(臺北:國立編譯館,1998),頁398。

註3:陳潔,《臺灣林業考察研究專輯》(南投:臺灣省政府,1973),頁194。

註4:陳潔,《臺灣林業考察研究專輯》,南投:臺灣省政府,1973年。

註5:哈崙工作站管轄之木瓜山事業區,為木瓜林區管理處重要的直營伐木林區,設置為一級工作站。

註6:張水田先生口述,訪談者王鴻濬,民國104年01月08日於花蓮市中原路張宅訪問。

註7:焦國模,《中國林業史》,頁398。

註8:此時的材積調查為伐木作業而準備,已經設定為伐木預定案的林班、小班是否可以成功造林復育並未列入考慮。而且伐木預定案內的樹種、數量無法預先規劃調配,產生直營林區以高單價之針一級木為伐木預定案的對象,造成森林資源利用的偏差。

註9:陳阿興先生口述,訪談者王鴻濬,民國104年2月14日於花蓮市南京街陳宅訪問。

註10:不包括哈崙工作站轄管的林田山事業區21、22林班。

註11:造林面積與新植樹種、株數資料來自於花蓮林區管理處所提供之「造林台帳」,作者依據台帳分別計算每年度造林面積。

註12:此圖的紀錄比林務局造林台帳的紀錄早了一年,不過造林新植樹種仍為柳杉。

註13:林德勝先生口述,訪談者王鴻濬,民國104年01月12日於花蓮縣吉安鄉建昌路林宅訪問。

註14:陳阿興先生口述,訪談者王鴻濬,民國104年2月14日於花蓮市南京街陳宅訪問。

註15:郭寶章教授之見解,參見:木瓜林區管理處,《大事紀錄第三輯》,頁48-49。

註16:民國50年3月林務局公文,發函全省各林區管理處。參見〈遊樂區調查〉(1961/03),《臺灣省林務局公文》,花蓮林區管理處藏,林政字第10960號。

註17:木瓜林區管理處,《大事紀錄第二輯》,頁84。

註18:花蓮林區管理處編,《從池南看哈崙》,頁13。

註19:羅紹麟,〈森林遊樂〉,收於《中華民國臺灣森林志》(臺北:中華林學會,1993),頁268-269。

註20:依據森林遊樂區第一期發展綱要計畫(計畫期間民國78-81)內擬定發展臺灣北部9處,中部16處,南部12處,以及東部7處之森林遊樂區。分為新開發或加強整建地,以及已開發地點之維護兩類,共44處森林遊樂區。

註21:池南森林遊樂區計畫首次於民國82年1月7日,經臺灣省政府以82府農林字第153769號函核准實施。〈池南森林遊樂區核准〉(1993/01/07),《臺灣省政府公文》,花蓮林區管理處藏,82府農林字第153769號。

註22:臺灣省林務局,《池南森林遊樂區計畫》(臺北:著者,1992),頁3。

註23:臺灣省林務局,《池南森林遊樂區計畫》,頁122。

註24:花蓮林區管理處,《池南登山纜車暨高山鐵路設置可行性評估計畫總結報告》(花蓮:著者,2004),附錄8-7。

註25:其中纜車部分由池南到二號索道頭,再到大景、新木瓜、終點為舊木瓜,總長為6,871公尺。高山鐵路則規劃以舊木瓜為中心,向東走至王矮山,向西行至新木瓜,共約8公里。

註26:花蓮林區管理處,《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計畫書修正工作結案報告》(花蓮:著者,2006),頁61-63。

註27:花蓮林區管理處,《池南森林遊樂區計畫(第一次修訂)核定本》(花蓮:著者,2013),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