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螃蟹不是買來就能放生 放流野生活體水產動物10月1日起納管

漁船剛捕進港的螃蟹還活跳跳,常被選為放生放流的對象,自10月1日起若要放流這些活螃蟹必須提出申請並受相關規範限制。圖非被放流的當事螃蟹。(圖片來源/新北市政府)

近年發現有個人或民間團體、宗教團體,向進港漁船購買活體水產動物再放流回海洋情形,卻無相關規範管理,農委會漁業署修正公告《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增訂放流野生水產動物須經申報,未來在港邊向漁船購買活螃蟹等野生活體水產動物再放流回海裡的行為,得事先申請獲准才行,相關修正內容10月1日起實施。

漁業署原本以《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來管理海域水產動物增殖放流,規範對象不包括漁船捕撈回港的活體水產動物在內,現在將法規名稱修正為《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不只規範養殖水產動物的海域放流,也將漁船筏捕獲的野生水產動物的海域放流納入管理。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民眾或組織團體向進港漁船購買捕獲的野生活體再放流、放生的水產動物,以螃蟹類最為常見,10月1日起,放流前須向購買漁船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利用漁業署建置的海域放流平臺,向放流當地縣市政府申報,且限定要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預備放流的野生水產動物可先暫時蓄養,確保動物為活體狀態才能放流。

為了確保放流效益,自113年1月1日起,海域放流作業應由受過教育訓練的人員執行,王正芳說,放流水產動物也有技術要學,明年漁業署會開辦海域放流教育訓練課程,讓放流人員學習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理念、了解海域放流作業注意事項,例如哪些水產動物需要用到梯子、桶子、船舶等工具放流,而不是直接丟下海,課程上都會詳細解說,透過課程倡導正確的海域放流觀念,海域放流作業教育訓練至少要6小時。

漁業署在世界海洋日推廣正確魚苗放流。(圖片提供/漁業署)

養殖水產動物的海域放流新增可申請整年度計畫規定,前一年度11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檢附年度工作計畫書、相關領域專家合作證明文件,以及歷次辦理海域放流作業紀錄向漁業署申請同意,漁業署指出,這是因為部分人工繁殖水產動物種苗例如梭子蟹、龍蝦等具有放流時效性,同時鼓勵擁有海域放流經驗的單位我國在沿近海域進行放流工作,因此增加申請辦理海域放流手續的彈性。

漁業署統計106年至110年民間放流申請情形,5年間核准申請件數平均每年有287件,放流尾數平均每年960萬尾,黑鯛、布氏鯧鰺、黃鰭鯛、四絲馬鮁,以及烏魚,為主要放流物種。

(資料來源/漁業署)

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對於放流種類及地點規定更詳細,在海域放流物種、地點及條件規定的附表中新增海瓜子、水晶鳳凰螺、鳳螺等螺類,馬糞海膽、沙蝦、花枝,以及黑毛、日本鰻、鯧仔、紅杉等魚類,各種放流物種可放流的海域地點、建議放流方式,例如潛水放流、船放、岸際放流等,以及適合放流的體長,王正芳表示,放流種類、海域、放流方式詳細規定有助於確保放流效益。

金門縣政府水試所放流文蛤,維護在地資源永續。(圖片提供/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