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辦法修正透明化 審查營運計畫應現勘、專家資料庫須公開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大幅修正,規定未離乳的哺乳動物,或未能自行取食的幼雛,不能進行表演或與人互動,受傷生病、行為異常的動物也不能參與展演。圖非當事動物。(圖片來源/Photo by Omar Ram on Unsplash)

農委會預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政府審查營運計畫書時應至少進行1次現場實地勘查,且展演動物對應領域的學者專家至少1人,同時,專家學者資料庫中的專家學者資格條件,農委會須公開;農委會畜牧處表示,修正草案中,動物展演場所的稽查與評鑑規定均已開放讓動保團體與參與,其中評鑑部分,明文規定應包括動保團體代表至少1人。

農委會指出,為落實對動物展演的管理,提升動物福祉,在參採地方政府、業界及動保團體相關的意見後,擬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畜牧處副處長江文全表示,修正草案提出前已與動保團體開過會,針對規範的重點及方向進行溝通,修正草案預告後,有2個月時間收集外界對於草案意見,做為辦法修正的參考依據,民眾可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陳述意見。

江文全說明此次《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地方政主管機關查審營運計畫書時,應進行至少1次的現場實地勘查,並視審查案件的展演動物物種,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3位以上專家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且對應領域的專家學者至少要有1人,並落實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營運計畫書審查的公正性及專性。

同時,為確保專家學者資料庫中的專家學者專業性,考量專家學者資格條件可能隨時變動,因此由農委會在網站上公告資料庫中學者專家的資格條件。動保團體曾經要求參與展演機構的營運計畫書審查,但此次修正並未納入,江文全解釋,動保團體可以推薦動物保護或動物福利領域的專家學者,成為專家學者資料庫的成員,且現在資料庫中也有動保團體推薦的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在審查營運計畫書時可邀請這些專家加入。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定義的展演場是指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及該動物飼養的場所,例如動物園等社會教育機構、觀光遊樂園、休閒農場等,現行規定這些場所應每2年評鑑1次,每年稽查1次。江文全表示,地方政府每年應派員稽查展演動物的營業場所、紀錄及管理情形,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地方政府可從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或人民團體代表協助,地方政府可邀請動保團體代表協助稽查。

至於評鑑,原為每2年1次,修正為每3年至少1次,評鑑由地方政府邀請專家學者、業者代表、人民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外,新增規定其中應包括動物保護相關人民團體代表至少1人、各類展演動物物種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至少1人,專家學者、人民團體代表等應自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

不過,通過國際或區域性動物園暨水族館組織評鑑成為會員的展演動物者,免受評鑑,畜牧處解釋,這是為了鼓勵展演動物者加入國際或區域性動物園暨水族館成為會員。

江文全指出,現行《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中僅原則性地規定「不得使用傷害展演動物的訓練方式」,文字不夠明確,因此修正條文明訂進行動物展演及訓練時,不得出現的5種樣態,其中比較重要的規定是未離乳的哺乳動物,或未能自行取食的幼雛,不能進行表演或與人互動,受傷生病、行為異常的動物也不能參與展演,不過,餵小羊餵小牛等互動活動,如有動物倫理、福利保護或野生動物保育活動或教育訓練上的展演需要時,授權地方政府有權同意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