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我國品種非法外流 農委會修《種苗法》增訂刑罰、罰金加倍

臺灣的金鑽鳳梨品質好,但現已外流中國種植,回銷臺灣可能衝擊國內產業發展。(圖片提供/農糧署)

國內育成優良作物品種時傳外流情事,根據農委會統計,包括金鑽鳳梨、鳳梨釋迦、蓮霧及金萱、紅玉茶葉等作物,均曾外流中國,若回銷臺灣,恐衝擊國內產業發展,因此農委會將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強化種苗管制,增訂刑罰,違法輸出入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向企業、社會團體等法人處罰罰金。

為了防範我國培育品種非法外流,回銷國內侵害我國農產業發展,農委會《種苗法》第51條、第55條修正草案今(12)預告,並同步公告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即日起60日收集外界修正建議。農委會農糧署表示,若外界無疑義,3月13日後陳報行政院,立法院最快下個會期可以開始審議。

種苗法第51條修正,針對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將國內品種輸出境外種植,侵占外銷市場或回銷輸入國內侵害我國農業經濟安全,除現行「限制」管制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農糧署種苗管理科長顏雯玲表示,「限制」措施提供申請允許方式,經主管機關審酌確認後可輸出入,但修法後將可直接予以公告「禁止」。

過去輸出入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種苗法第51條,僅會以第55條處以行政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種苗、種苗收穫物及其直接加工物;這次第55條修法增訂刑罰,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顏雯玲指出,過去只處罰違法的行為人(自然人),可能是公司的雇員,但這次第55條修正,對於違法的企業、社團等法人,也可以處罰罰金,法人的代表人或雇員,若已盡力防止犯罪發生,不予處罰。

過去國內屢傳品種外流情事,但農委會迄今只依據種苗法第51條,公告「限制輸入我國之稻米貨品」,限制我國育成所有水稻品種自境外輸入。顏雯玲表示,主因鳳梨、蓮霧、茶葉等外流品種,屬於未經品種權保護的老品種,或一般商業流通品種,因此尚未依法公告限制輸出入,種苗法修法通過後,希望能以高強度刑罰保護我國品種權,讓偷渡國內品種到國外種植者負起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