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比特犬禁養禁輸入明年3月生效 地方擔心棄養潮

美國比特鬥牛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自111年3月起禁止飼養及輸入,已有飼養此2品種比特犬的飼主,須在112年2月28日前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圖片提供/畜牧處)

農委會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修正內容,新增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為禁止飼養或輸入的動物,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兩品種,111年3月1日生效,有飼養指定品種比特犬的飼主,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公告實施後,地方防疫單位擔心再次出現棄養潮,去年農委會預告將禁止飼養比特犬時,已有比特犬被棄養,呼籲飼主不要隨意棄養比特犬,並應依法登記備查。

若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完成登記備查的犬隻可以繼續繁殖,目前在寵物登記中登記有案的繁殖犬隻有96隻,經繁殖的犬隻出生後,應即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但繁殖後的犬隻,不得再行繁殖,飼主、飼養地點有變更或死亡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農委會將《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名稱修正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111年3月1日生效,其中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維持:美洲巨水鼠科(學名:Myocastoridae)動物、食人魚(學名:Serrasalmusrhombeus)、電鰻科(學名:Electrophoridae)動物等3類。

另新增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為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農委會畜牧處表示,111年3月1日前已輸入或飼養指定品種比特犬的飼主,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才能繼續飼養;登記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都須要再登記備查。比特犬飼主如果沒有幫愛犬完成登記備查,除最高處25萬元罰鍰外,可能也會面臨寵物被強制收容的命運。

禁止飼養及輸入公告是111年3月1日才生效,因此111年2月28日以前不論是飼養或輸入都沒有禁止,畜牧處表示,法令生效前,仍有飼養及輸入特定品種比特犬的權利,但法令生效後就禁止飼養及輸入,並依動保法有1年登記備查的緩衝期,已飼養比特犬的飼主要在112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記備查,合法繼續飼養。

畜牧處指出,禁止輸入及飼養的規定在公告前已與相關特定寵物業者溝通,業者應會考量比特犬在國內的商業價值,若依法已不能飼養,業者也沒有必要冒著風險做繁殖,因為未來繁殖犬隻的轉讓將出現問題,有商業利益才會有繁殖意願,犬種在被公告禁養後,就會失去繁殖的商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