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初審通過 原住民使用「傳統獵具」捕獵不受限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2)日審查《野保法》修正草案。(攝影/記者游昇俯)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2)日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由立委所提案,要求農委會製作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定期更新,維持資料正確性;以及明文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捕獵權益,捕獵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鋼製吊索、獸鋏等方式,但原住民使用「傳統獵具」不在此限,均審議通過,送交立法院會審查。

因原住民狩獵問題長年造成原住民被司法訴追,影響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狩獵慣俗權益,立委孔文吉等人提案修正《野保法》第17條、第19條及第21條之1,希望保障原住民獵捕權益。其中,第19條獵捕野生動物方法限制條文,新加入不得使用「鋼製吊索」,但序文前提則明定「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

未來針對原住民族「傳統獵具」的定義,還須經過農委會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討論後認定;而且,由於使用獸鋏捕獵常造成非目標野生動物難以恢復的傷害,農委會也有意修正野保法第19條,明定無論原住民或農民為保護農作物所做的捕獵防治,均不得使用獸鋏,因修正草案還在行政院,今日未及審議,未來也需再與孔文吉版本草案協商調整。

孔文吉版本草案也修正野保法第21條之1,明文只要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原住民可獵捕野生動物;關於這類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

由於現行野保法已責成農委會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進行調查與研究,並製作名錄,但未明定更新年限,立委陳亭妃等人提案,修正野保法第4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製作名錄,並定期檢討」;修正第6條也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提出臺灣地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族群數量變動趨勢及分布區域報告」。

立委蘇治芬等人提案修正野保法第55條之1,鄭正鈐等人提案修正第12條之1及第23條,則因野保法已有相關規定可落實,農委會均建議無須增訂,但最後經委員會決議,此2版本送交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