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外流植物品種加刑責 立院下會期修法

鳳梨事件發生後,我國農業品種外流情形被高度關注。(攝影/記者陳儷方)

中國大陸廣東、海南種植鳳梨品種,竟然是臺灣辛苦多年培育出來的台農17號金鑽鳳梨,早年因無管制,使得植物品種外流情形嚴重,農委會將仿日本,對非法流出品種行為課以刑責,修法草案預計6月報行政院審查,立院法下會期即可進行審議;同時,農委會4月就會公告修正植物種苗輸出入管制項目,增加我國主力外銷水果為管制項目,降低植物品種外流機會。

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今(18)日至立法院報告「如何防範臺灣農產品種外流與加強外銷競爭力」,植物品種被攜帶外流不易查緝,現行規範難以管制,農委會提出4項精進作法,包括禁止侵權農產品回銷臺灣、阻絕目標市場侵權農產品交易、增列動植物種苗輸出管制項目,以及研議對非法流出行為課以刑責。

其中,對非法流出植物品種行為課以刑責一項,農委會將參酌日本近期於種苗法增訂「育種者可限制登錄品種的種植地區範圍」,並對違反者課以刑責或罰金的規定,獲得立委陳亭妃、賴瑞隆、邱志偉的支持。賴瑞隆指出,我國與中國大陸不僅在商業上競爭,農林22條也明顯有政治上的意圖,對其他國家可以在商言商,但應對中國大陸,我國的植物品種權須更加審慎,增訂刑責可避免品種外流。

日本對違法外流品種者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委員建議我國修法可訂刑期10年或20年,但陳駿季認為刑期不是隨便喊,刑責訂定須符合比例原則,農委會將徵詢法律專家意見後再研議,預計6月可將修法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如果順利,下個會期可送立法院審議;不過,立委邱志偉說,等農委會修法太慢,這個會期他就會提案修法,課以刑責。

增列動植物種苗輸出管制項目修正則相對簡單,由農委會公告項目調整即可,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規定,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限制輸出入的種苗種類及相關規定,由農委會公告即可。

限制輸出入種苗名單目前有9類15項,包括香蕉、甘蔗、稻穀、番石榴、竹、菇類、毛豆、馬拉巴栗等,陳駿季表示,項目本來就可以滾動調整,以符合現況需求,例如甘蔗這項作物現在早已不是農業重點,也會一併檢討。

陳駿季雖未說明將新增哪些種苗管制輸出,但表示對於會影響我們外銷市場的農作物品項都會盤點出來檢討,已安排相關單位開會討論,了解農糧署、農改場等單位及農民團體的需要,4月就能公告種苗管制輸出的修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