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外流中國大陸 學者籲國際市場註冊品種權 親本「根留臺灣」

我國芒果品種「高雄3號─夏雪」在日本取得品種權,確保臺灣品種在日本市場的權益。(圖片提供/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兩岸交流頻繁,卻讓臺灣大量農業品種、技術外流中國大陸,臺灣大學農藝學系名譽教授郭華仁擔心,兩岸品種權法規針對「農民免責」基礎不同,臺灣品種縱使申請中國品種權保護,我國育種家仍要不到權利金;高雄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主任李仁耀則建議,透過兩岸協商對「農民留種」認定取得共識,針對雜交選育品種,則應將親本「根留臺灣」,保護國內品種。

郭華仁指出,中國品種權法規是根據1978年舊版國際公約,其中有所謂「農民免責」條款,意即農民種了具有品種權的品種,可自行繁殖種苗、販賣收成,不會違反法律,僅限不可販售種苗;因為有此漏洞,1991年新版國際公約便將農民免責範圍限縮,由各國依據國內情況,指定特定農作物才能農民免責。

我國品種權法規即依據新版公約,公告適用農民免責農作物包括稻、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以及毛豆以外的大豆等,包括鳳梨在內的蔬果花卉則不適用農民免責;但反觀中國,所有植物都適用農民免責條款,未來臺灣鳳梨即使是「台農21號」之後有品種權保護的新品種,「中國農民宣稱是自家繁殖種苗,就可以毫無限制地種植販賣果實,我國育種家根本要不到權利金。」

郭華仁認為,中國即使品種權法規修正依循新版公約,仍恐發生政治凌駕經濟情事,無法保障我國品種權;他說,因種子體積小,要帶出去太容易,品種外流幾乎無法遏止,建議國內應盡量迴避中國大陸市場,盡量到法治國家申請品種權,發展這些國家的外銷市場。

李仁耀指出,在國際市場上,臺灣可以在第三國進口市場如日本註冊品種權,建立品種授權機制,如此中國大陸即使竊取我們的品種,它也無法出口日本,農委會芒果品種「高雄3號─夏雪」便已在日本註冊授權,確保臺灣品種在國際市場的權益。

若是在中國大陸市場,就要透過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協商,我國蘭花產業就是如此。李仁耀說,兩岸智財權保護除了需在中國大陸註冊,還需要有人進行市場巡檢,舉證求償才有用,國內蘭花業者即是透過與福建漳州臺商策略聯盟,委託臺商檢查我國蘭花品種被侵權情形。

至於中國品種權法規「農民免責」條款,不利我主張品種權權利,李仁耀認為,兩岸對農民留種認定不同可透過兩岸協商尋求共通性,特別是經濟作物;透過雜交選育的作物品種,國內農民、業者則應有品種權意識,將親本留在臺灣,只培育F1(雜交第一子代)品種到中國大陸銷售,如此即使留種也會變異,經濟價值就會往下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