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抽砂船頻踩紅線盜採我國海砂 政院修法提高刑責:抓到人就關定了

抽砂船在我國經濟海域非法盜取海砂,將破壞海洋生環境及生態,也會影響周邊海域船隻航行安全。(圖片來源/海巡署臉書)

中國大陸抽砂船及運砂船近年頻頻偷進我國限制水域盜抽海砂,海巡署雖嚴格執法驅離或抓人扣船,但因法定刑責過於寬鬆,犯罪者往往易科罰金就能脫身,遏阻犯罪力道不強,行政院決定修法提高刑責,以遏止犯罪,將盜採海砂者刑期從5年以下,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因刑期1年以上不能易科罰金,所以盜採海砂被抓並判刑,就得進監獄。

因海域不同,提高違法越界盜採海砂刑度須修正的法案有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專經法)第18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行政院院會29日通過修正草案後,將盡速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表示,近2年來海巡署驅離及查扣越界盜採海砂的人數及船數急速攀升,這些抽砂船在我國經濟海域非法盜取海砂,將破壞海洋生環境及生態,也會影響周邊海域船隻航行安全,這次專屬經濟海域的修法,主要是針對澎湖西南方臺灣灘附近的違法抽砂行為,修法內容包括加重處罰及查扣船隻的去化。

內政部說明修正內容,專經法第18條第2項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查扣到供犯罪使用的抽砂船及運砂船或機械設備,往往因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因此增訂第18條第3項,船舶或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後,可拍賣或變賣,或由檢方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土石採取法第36條原條文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特定海域採取土石罰金及刑責,原訂海域為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修正條文增訂第2項指定海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指定海域分列2款以明定範圍,包括領海及內水,以及金門、馬祖、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刑責也比照專經法修法,提高刑度及罰金。

海巡署統計自105年至109年取締大陸抽砂船現況,驅離船數從零艘增加至3,885艘,108年已從前年的71艘增至600艘,今年1至10月踩線情形很嚴重,被海巡驅離艘數達3,885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