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動物管理立專法 官民有共識

新北市動保處認為,保護浪浪最重要的第一步是加強源頭管理,宣導飼主負起責任,達到零棄養的目標。圖為新北市政府發行的飼養寵物認證卡,憑卡在新北市可享許多優惠待遇。(圖片來源/新北市動保處)

立法委員鄭麗文24日召開「遊蕩動物TNVR入法」公聽會,在動物保護法中新增法條,授權地方政府對遊蕩犬貓施以誘捕、絕育、施打疫苗,並原地回置的權責,經過討論及農委會釋出善意下,公聽會最後達成立專法管理遊蕩動物的共識,比原本動保團體預期的結果更進一步。

TNVR是指:捕捉(Trap or Catch)、絕育(Neuter)、防疫(Vaccination)、回置(Return),前三項步驟較無爭議,問題只在於是否能有效及徹底執行而已,但回置的爭議及執行就很困難,經常引發糾紛。根據動保團體的實務經驗,協助鄰里誘捕遊蕩犬貓並絕育、施打預防針後,再將犬貓回置原地時卻遭拒絕的情形,並不罕見,而且遊蕩動物回置原地後還是遊蕩動物,無法解決人犬衝突等問題。

鄭麗文指出,收容動物的零撲殺政策實施後,公立收容處所的收容能力更顯緊迫,若不從源頭的流浪動物絕育做起,流浪動物不會真正減少,反而造成收容所亂象叢生,他認為TNVR若能入法,就有機會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

台灣貓狗人協會執行長黃泰山表示,TNVR入法是為了規範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須編列預算、依法執行;台南徐春水抓紮團隊支持TNVR入法,認為抓紮遊蕩犬貓要有法源依據,執行上他們遇到很難突破的瓶頸是「里長不讓你抓走後又放回來」,民眾拒絕已絕育及做好防疫的遊蕩犬貓再度被放回原地,這是目前抓紮團隊遇到的瓶頸,若TNVR能入法,抓紮有法源、有經費,就能加快絕育速度及擴大絕育覆蓋率,有助於一舉降低遊蕩犬貓的出生率。

但也有動保團體不支持TNVR入法,因為回置(R)始終是最大爭議,最好的方式是領養、收容,遊蕩動物回置後很確定會持續發生人犬衝突、犬與野生動物衝突,只有減少在外流浪的動物,才是根本之道。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理事長顏紘頤指出,TNVR雖無入法必要,但政府可提升動物保護層級並制定流浪動物專法;同時,政府應當務之急是執行更有效的源頭管制,包括將當前遊蕩犬熱點政策,擴大成「短期密集大絕育」政策,而不是立法讓犬貓可以流浪街頭。

鄭麗文指出,對於解決各公立收容所亂象,TNVR入法是最起碼的要求,但若農委會能提出更完整的流浪動物管理條例等專法,來處理遊蕩動物問題,則是更好;他提出修法的目的,是要讓中央及地方在執法上都有法可據、要求政府以更有效的方式管理並解決遊蕩動物的問題。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參與了整場公聽會,他指出,一切的癥結就在於沒有責任的飼主,任意棄養寵物才造成遊蕩動物問題,因此必須強化飼主的社會責任、加強規範飼主;黃金成認為應提升中央政府動物保護機關的層級,因此農委會的組織改造規劃已將動物保護從「科」層級,提升至「司」層級,中央的動保人力、經費可增加之外,地方政府也應配合調整機關層級及員額。

抓紮團體指出,遊蕩動物的回置,是他們在實務上遇到很大的瓶頸,但黃金城認為,要捕捉在外遊蕩的動物最困難,將請畜牧處提出誘捕遊蕩犬貓的訓練計畫,訓練相關人員的捕捉技術,如果無法高效率捕捉,就沒有機會在短時間內完成大規模的絕育,要降低遊蕩犬的幼犬出生率就是要提高絕育比率,所以捕捉成效很重要;至於立法管理遊蕩犬,他認為以流浪動物管理條例等專法型態來立法,會是比較好的方式,農委會將進一步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討論,研究另立專法的必要性。

立法院24日舉辦「遊蕩動物TNVR入法」公聽會,達成研擬專法的初步共識。(攝影/陳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