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耕作未獲保障 立委、公民團體促修有機農業促進法

立委張其祿(左2)、陳椒華(左1)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滾水生態循環農業促進會5日舉辦「有機農業促進法修法暨前瞻綠色產業升級座談會」。(攝影/游昇俯)

《有機農業促進法》自2019年施行迄今已滿1年,但位於高雄的中崎有機農業專區,卻可能因橋頭科學園區開發案被徵收,有機耕作仍未獲保障。滾水循環生態農業促進會推動有機農業促進法修法,希望不分自有土地或承租公有土地、台糖土地,凡進行有機耕作農地,均能視為特定農業區予以保障。

立委張其祿、陳椒華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滾水生態循環農業促進會5日舉辦「有機農業促進法修法暨前瞻綠色產業升級座談會」,邀請和諧有機農業基金會、秀明自然農法協會、彩田友善農作公司,分享友善農法及友善耕作,並倡議修正有機農業促進法。

中崎有機農業專區是政府公設有機專區,卻可能被橋頭科學園區開發案徵收,開發成工業園區;環保署日前進行「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開發計畫案」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農委會雖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主張公有土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卻又與《新市鎮開發條例》產生競合爭議。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認為,當初橋頭科學園區科技部選址時,並未履行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政策環評承諾,違反《科學園區新設園區遴選作業須知》所規定,科學園區選址初選階段,即應針對候選基地,由推甄單位提出開發企畫書,並將資訊公開上網,提供民眾意見表達;他說,就因在選址階段未履行公民參與程序,才導致開發案成立後,進行環評程序時才發現在地已有經營10年的有機農業專區。

滾水生態循環農業促進會發起人楊登旭則指出,農委會對保留中崎有機農業專區釋出善意,但促進會在爭取有機專區與科學園區共存共榮的實戰經驗中,發現唯有修訂有機農業促進法,將有機耕作農地界定為優良農地,才能限制開發行為;建議須修正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除了承租私人農地者之外,自有土地或承租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做有機耕作者,均應視為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予以保障。

「科學園區土地每公頃產值可達7億元,但若用於農業,每公頃有1百萬元產值就不錯了」,楊登旭說,有機友善農業需要結合生物科技發展,提高產值,臺灣才有機會成為有機島,現行有機農業促進法第6條,由地方政府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但農業產值低,誘因不足,建議修法,讓中央主管機關也能自行籌設循環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此外,現行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1條,提高有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的罰鍰,雖然經認定為「鄰田汙染者」,可不罰,但是由主管機關單方面認定,且舉證責任在農民,不利農民經營有機農耕,此條文也應修正,建立有機農產品管理科學化標準,讓管理更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