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25年緩衝! 元旦起全面禁售象牙 違者重罰150萬元

政府查獲之各式象牙藝品。(圖片提供/林務局)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109年1月1日起,臺灣正式終結現行的「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買賣許可,全面禁止象牙製品買賣,違法交易象牙或象牙製品,經林務局移送法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農委會林務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於83年全文修正時,即依規定原則禁止象牙製品買賣及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但考量修法時,相關藝品、刻印業仍留有大量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全面禁用會影響業者生計,而於84年訂定「庫存象牙產製品管理補充說明」,做為落日條款,要求業者向地方縣市政府申報庫存象牙產製品,經核准後許可買賣,作為降低產業衝擊的緩衝措施。

林務局在經與刻印、珠寶藝品業者代表多次座談後,基於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買賣緩衝措施已實施25年,象牙或象牙加工品已非業者主要營業項目,乃於107年公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3條之3,增訂保育主管機關得廢止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買賣與陳列、展示原同意文件,並明定自109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買賣象牙或象牙加工品。

根據林務局統計,84年業者向地方政府申報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共10萬餘件,近3年來交易件數為105年340件、106年149件、107年1063件。林務局表示,近年象牙製品交易數已大幅減少。

林務局保育組科長翁嘉駿表示,元旦起,所有象牙產製品均禁止買賣,以及原屬「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之陳列、展示須經縣市政府審查許可,若未經許可者,依《野保法》第40條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無論買方、賣方均依此法裁處。至於無販賣意圖之違法陳列、展示,則依同法第51條,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政府查核民眾持有之象牙全牙。(圖片提供/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