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農藥標示管理 強制農藥業者揭露農藥特性以提升使用安全

農委會去年底預告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導入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HS調和制度),近日已完成在WTO的預告作業,只待標示樣張產出系統修改完成,廠商測試順利,即可正式公告實施。農委會防檢局表示,新版農藥標示法認定農藥業者有揭露農藥產品特性的義務,對於農藥使用者的安全,會更有保障。

防檢局副局長鄒慧娟指出,農藥品項愈來愈多元,農藥管理必須與時俱進,且化學品的全球貿易頻繁,各國都訂定相關法規,以確保化學品使用、運輸及處置的安全性,我國現在對於化學品危害資訊標示及管理,是以國家標準CNS15030為基礎,雖然這項CNS15030已是依據GHS調和制度建立,但防檢局認為有進一步強化農藥標示管理、與國際接軌、強化區分個別產品特性的必要,因此決定修正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防檢局說明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建置標示樣張產出作業系統,協助業者依產品特性標註危害圖式及危害訊息等資訊;業者於標示變更後,不得以塗改、貼紙修正或重複黏貼的方式更換標示;將農藥作用機制代碼及農藥產品條碼納入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並標示符合GHS調和制度之危害圖式及危害防範圖式;銷售農藥一定要交付說明書,規定說明書不得與農藥每一零售單位分離;圖文不得與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重疊,以方便使用者清楚閱讀農藥標示;新增農藥對蜜蜂急性毒性之分類及圖示,以強化農藥對非目標生物危害之管理。

鄒慧娟說,目前因應法規修正的各項工作,除了標示樣張產出作業系統還沒完成之外,其餘各項準備工作都已經就緒。針對標示樣張產出作業系統的合用與否,今年3月已請廠商測試過,但業者提出一些意見,系統需要再調整,預估6月會再讓廠商試用,如果沒有問題,防檢局就會正式公告。

防檢局指出,此次法規修正要求農藥業者肩負揭露農藥產品特性的義務,且須提供使用者詳細的操作指引,以提升農藥使用安全。但農藥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告後,給予業者長達3年的緩衝期,鄒慧娟解釋,公告後,市面上仍會有已出廠販售中的農藥,不可能回收重新上標示,因此才給予3年緩衝期,不過,公告後才出廠的農藥,就必須按照新規定做標示。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定的危害防範圖示背景帶圖例。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定的危害圖示及危害防範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