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簡介

(圖片來源/豐年社資料照;攝影/陳偉民)

(圖片來源/豐年社資料照;攝影/陳偉民)

文/農業部農業金融署專員 陳淑涓

民國62年9月農業發展條例制定公布,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於65年6月訂定發布家畜保險辦法,為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法源。隨家畜保險業務移撥,由農業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陸續訂定相關法令規定。

90年間發生多起斃死豬非法流用事件,民眾對食用豬肉產生消費疑慮,不但影響豬價,更對整體養豬產業造成衝擊。農業部為落實家畜保險制度,並防範養豬場斃死豬遭非法流供食用,自94年度試辦成豬死亡保險,透過保險理賠降低豬農損失,引導養豬戶將死亡豬隻送化製場妥善處理,確保國人食用豬肉之衛生安全。

隨農業保險法於110年1月1日施行上路,又為加強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傳播,訂定發布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同年5月施行,透過法規制定、保險制度調整及提高保費補助,推動豬隻死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全面納保,以提高養豬生產效能、確保品質及降低食安風險;家畜保險辦法功成身退,於112年2月予以廢止。

豬隻死亡保險法規及內容簡介

110年1月1日農業保險法正式施行,藉由法律明確賦予農業保險法定地位,將農業保險保障範圍、運作制度、補助及獎勵措施等,均予法制化。有關本保險之實施內容及保險費補助相關事宜,依農業保險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10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本辦法,摘要如次:

一、本辦法共計21條條文,規範重點包括:

  • (一)強制投保對象及未依規定投保之措施。
  • (二)本保險之保險標的與範圍、保險事故、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
  • (三)本保險要保人、投保方式、保險契約以定值契約方式為之、繳納保險費方式與其效力、保險期間、所有權移轉時契約終止及保險費處理。
  • (四)本保險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事、理賠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保險事故之查驗規定。
  • (五)保險費補助對象、比率、補助申請程序、核發及主管機關委任、委託辦理補助事宜。
  • (六)本保險之共保、準備金、行政管理費用及再保險。

二、本保險規劃重點與效益說明如下:

(一)強制投保法源及未依規定投保之措施

本保險係為防範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及防堵疫病傳播,具高度政策目的性,惟歷年來本保險均屬自願性質,且政府保費補助有限,透過保險理賠以降低損失之誘因尚有不足,保險覆蓋率難有較大幅度提升,爰參酌國際間大宗農產品強制投保措施經驗,透過法規制定、保險制度調整及提高保費補助等,來提升投保意願,並鑒於強制投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賦予強制投保法源,使本保險長久穩定運作。

為落實全面納保,強化畜產業政策推行,明訂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於完成投保前,主管機關得不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天然災害救助、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主管機關相關計畫所定設備(設施)補助,透過畜產業行政措施及補助資格限制,強化本保險推行力度。

(二)保險人、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

考量基層農會具有在地優勢,貼近農民且與保險標的物具有地緣關係,且家畜保險已由政府輔導各級農會辦理多年,宜藉由農會之運銷網絡及實務經驗協助推動,爰本辦法規範本保險之保險人,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基層農會。

本保險之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係指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其主要目的係透過保險制度,分擔養豬戶飼育風險,提供理賠金誘因,引導農民妥善處理死亡豬隻,防範不當流用及防堵疫病傳播,保障國人食肉衛生安全。

(三)強制投保對象及保險類型

本保險為全面納保,本辦法強制投保對象,除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外,依畜牧法規定不須申辦或應申辦未申辦畜牧場登記之飼養戶,均應依規定投保。並以登記證所載負責人為要保人;無登記證者,以實際飼養豬隻者為要保人,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本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之投保頭數,依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上限,八成為下限;無登記者,依公所或農會開立之飼養頭數佐證文件所載豬隻頭數計算。但飼養豬隻未達40公斤,以供應其他畜牧(飼養)場為目的者,得不納入投保頭數計算。飼養戶得依實際飼養情況選擇投保。

本保險為實損實賠型,保險理賠與合法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單位及集運體系相結合,引導農民妥適處理死亡豬隻,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死亡,需經勘損人員現場鑑定,按實際損失核認理賠,確保理賠之公平性,避免道德風險。

(四)保險內容架構及理賠方式

1.保單架構:降低豬農因被保險豬隻發生保險事故死亡所致損失,其部分損失可由保險理賠來填補,保險金額參考坊間死亡豬隻殘餘價值訂定,貼合實務,並參考豬隻死亡之事故率,設計單一定值保險費。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如表1。

2.理賠方式:

(1)保險理賠依被保險豬隻體重分為二級,第一級為50公斤以上者,按保險金額理賠,即1,200元;第二級為40公斤以上未達50公斤者,按保險金額之一半理賠,即600元。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用盡時,得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另依法撲殺死亡者,應扣除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2)為提高養豬戶投保意願,自110年5月起,各理賠級距金額分別提高至每頭理賠1,800元及750元。本保險之保險理賠及理賠限額如表2。

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死亡,需經勘損人員核認保險事故及死亡頭數,為避免農民因投保而怠於飼育管理,參酌正常經營管理下之豬隻死亡率,設定理賠上限,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83.33%為上限,即各理賠級距最高賠償投保頭數之1.5%,賠滿即不再理賠,以避免道德風險。

3.被保險豬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或飼養場(戶)以外之場所。

(2)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

(3)因天然災害致死,但雷擊致死除外。

(4)在養豬隻重複投保或投保頭數未符合本保險規定之投保頭數限制。

(五)完善保險制度運作及建立合格勘損人力

為完善保險制度,自110年11月起,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統籌執行保險相關業務,負責輔導及協調基層農會辦理保險核保理賠及輔導查核等工作,並建置投保資訊系統,加速投保理賠作業,簡化帳務處理流程,使整體業務運作發揮最大效益。

本保險為實損實賠型保險商品,保險標的具有生命及財產屬性,其價值依成長狀態而變動,保險理賠排除天然災害所致損失,宜由專業之勘損人員認定,爰農業部依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於110年6月18日公告本保險應由合格勘損人員認定損失,並由農險基金辦理勘損人員培訓及核發合格證書等事宜,期建立勘損之公信力,保障農民權益。

(六)保費補助及作業程序

1.保費補助作業程序:

(1)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保險人應將保戶投保資料登入保險資訊管理系統,於承保前月10日前,透過資訊系統彙整保險費補助申請清冊,送主管機關審查。

(2)經審核不符規定者,退還保險人補正;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依農險基金之申請清冊,統計保險費補助金額,於保險生效後60日內核撥補助款至農險基金專戶,以充抵保險費。

2.保險費補助比例: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保險費,本保險依飼養規模區分為999頭以下、1,000至2,999頭、3,000至6,999頭及7,000頭以上四級距別,按飼養規模級距小至大遞減補助比率,依序補助保險費70%、60%、50%及40%;另為鼓勵養豬戶踴躍投保,自110年5月起,飼養500頭以下之養豬戶保險費全額補助,飼養501頭以上依各規模級距保險費補助再加碼補助10%,本保險之保費補助如表1。

(七)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

依家畜保險辦法規定,基層農會辦理家畜保險,其風險自留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60%,全國、直轄市、縣(市)農為再保險人,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為保險金額40%。為建立農業保險危險分散機制,於110年7月1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由農險基金負責執行,適當配置自保險人分進之危險,或自留、或向國際市場再保。

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由基層農會擔任保險人,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輔導辦理本保險相關業務,為能有效鼓勵及督促縣(市)輔導成效,明訂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與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共保,其共保比率保險人為保險金額70%,直轄市、縣(市)農會為保險金額30%。

為避免農會辦理本保險承擔超額風險,爰規範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由農險基金統籌執行農業保險之危險分散機制。另本保險之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應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以累積本保險之承保能量。

結語

政府自110年5月起推動本保險全面納保,為我國第一個全面投保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覆蓋率從以往採自願性投保之七成,迄今覆蓋率已達百分之百,有效引導農民妥適處理斃死豬隻,近年已幾無查獲不法流用事件,普獲各地養豬農民支持,確保國人食用豬肉安心無虞。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日趨嚴重,農業經營風險相對提高,面對國際新興動物疫情及貿易自由化的影響,國人消費意識抬頭趨勢下,透過推動本保險,有效防範斃死豬不當流用及防堵疫病傳播,除維護畜牧產業形象與消費者食肉安全外,期進一步擴大保險成效,加強養畜飼養管理及疾病防治之觀念,進而降低農民經營成本、提高產業競爭力,維繫產業永續經營。


本文轉載自《農業保險》半年刊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