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品種外流衝擊農業競爭力 《種苗法》修法增刑罰 違法輸出入最高處3年以下徒刑

鳳梨「台農17號─金鑽」等多種我國優良作物品種已外流至中國,農委會推動《種苗法》修法強化種苗管制。(圖片提供/農委會)

優良品種是農業的競爭力,但我國優良作物品種包括鳳梨「台農17號─金鑽」在內已外流至中國,農委會推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草案今(16)日獲行政院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將強化種苗管制,修法草案新增「禁止」輸出入管制手段,並增訂刑罰,違法輸出入者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最高300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優良品種外流。

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指出,原本《種苗法》針對品種權侵權行為即有相關規範,品種權人可透過民法訴訟方式維護權益,但因民法訴訟時間冗長,導致主張權利的效果不大,行政罰的嚇阻力也不足,因優良品種是我國農業競爭力所在,此次修法將刑責入法、加重罰則,盼能有效遏止侵權。

優良品種種苗是農業競爭力所在,但國內育成優良品種過去常遭不肖業者挾帶出境,境外種植生產農產品若是回銷國內,恐衝擊國內產業;銷往我國外銷出口國,將與我生產外銷農產品互相競爭,損傷我國農業競爭力。

根據農委會盤點,包括金鑽鳳梨、番荔枝(大目釋迦)「臺東2號」、芒果「臺農1號」等現有品種,以及茶葉「青心烏龍」、「青心大冇」、「四季春」、「臺茶12號─金萱」、「臺茶18號─紅玉」、「臺茶19號」、「臺茶20號」等,均已在中國種植。這些外流品種過去即未正式取得品種權,以致權利難以主張,但此次修法將有助國內必要保護品種,未來可避免在未經授權情形下境外種植。

行政院今日通過「種苗法第51條、第53條之1、第55條修正草案」。針對現行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輸出入,僅有可申請允許的「限制」措施,修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條文並新增「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文字。陳駿季表示,農委會未來將針對具有產業競爭力或可能影響產業發展的品種項目公告禁止輸出入,項目將以正面表列方式公告。

農糧署種苗科長顏雯玲表示,「禁止」是具強制性的作為,未來較有可能針對公部門研發品種,或是民間育成、但人民希望獲得強制管制,有發展潛力利基的品種項目公告禁止輸出入,例如茶葉;但國內品種權登記大宗的蝴蝶蘭,業者對其品種布局國際市場可能自有規劃,就比較難以禁止。

顏雯玲說,未來哪些品種項目要公告禁止輸出入,可能透過跨機關組成小組研商,或是舉辦座談邀集公眾討論,溝通意見;當真的要禁止某個品種項目,可能還得擬定相關作業規範,明定禁止項目、型態、種類、數量,輸出國或輸出期間等,若限制措施還涉及民眾權益,如禁止私人育成品種輸出入,甚至必要擬定法規命令,透過預告程序徵詢相關公眾意見。

針對違反禁止輸出入公告者,這次修法增訂刑罰,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違法輸出入的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得沒收;除了處罰犯罪行為人,對於其所屬法人還可連帶科以罰金。

現行《種苗法》即可公告「限制」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輸出入,此次修法則針對違反限制公告者,除了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也增訂違法輸出入之物不管屬於何人所有,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可沒入全部或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