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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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為省水作物,具有抗旱、耐淹、節水、省肥、省人工成本等優點。為調整稻米產業結構、活化休耕農地及增加農民收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積極輔導稻田轉作高粱,有助於緩和農業灌溉用水壓力以及減少公糧收購。

過往高粱栽培品種以金門地區「臺中5號」為主,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於2019年推行新品種「臺南7號」、「臺南8號」於臺灣本島種植。農委會積極媒合農民與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契作,藉由整合農民及農民團體,推動自動化與機械化生產,提升經營效率、降低成本,並導入產銷履歷、安全用藥,期以契作模式提高國內高粱自給率,建立釀酒高粱生產供應鏈,提供優質的高粱酒製作原料。

為配合政府政策調整稻米產業結構與休耕輪作制度,除輔導農民種植高粱外,另導入農業保險機制,自2022年起開辦高粱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首張雜糧類作物保險,並訂定《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2022年4月21日發布施行,進一步保障種植高粱農民收入。

高粱收入保險法規及內容簡介

有關本保險之實施內容及保險費補助相關事宜,依《農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本辦法,摘要如次:

一、 本辦法共計22條條文,規範重點包括:

(一) 本保險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被保險人、試辦地區與保險費率。

(二)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資格、不予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三) 保險費補助對象、比率、補助申請程序、核發及主管機關委任、委託

辦理補助事宜。

(四) 本保險之準備金、超過損失率之負擔與再保險。

二、本保險規劃重點與效益說明如下:

(一)保險人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灣本島及金門縣之高粱集團產區,考量基層農會具有在地優勢,貼近農民且與保險標的物有地緣關係,宜善用農會之農產運銷網絡及實務經驗,由農會擔任保險人。因此本辦法規範本保險之保險人,為經農委會許可之保險人且擔任高粱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農會。

目前臺灣本島試辦地區擔任保險人之農會包括新屋區農會、觀音區農會、新豐鄉農會、通霄鎮農會、苑裡鎮農會、斗南鎮農會、土庫鎮農會、義竹鄉農會、學甲區農會、鹽水區農會等10家,金門縣則由金門縣農會擔任保險人。

(二)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

本保險之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是指種植高粱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致被保險高粱區域平均產量減損時,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主要目的為穩定農民經營收入,以安定農村社會,並提高農業經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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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對象及保險類型

本保險之要保人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高粱之農民、基層農會,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要保人為農民者,應與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有契作關係。

本保險為收入保險類型,承保事故不以天然災害致高粱產量減損為限,亦可包括疫病、蟲害等風險,實際產量依農糧署「農情調查資料」,當期作承保地區各縣市之每公頃產量,無須逐筆勘查,減少勘查成本及避免現勘認定爭議。

(四)保險內容架構及理賠方式

1. 投保流程

由擔任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彙整要保書清冊供要保人簽名投保。

2. 保單架構

根據金門與臺灣本島種植高粱環境、水文及種植成本不同,保單設計因地制宜,規劃分為臺灣本島及金門兩區,內容如表1。

3. 理賠方式

採區域認定方式,以每公頃基準收入與每公頃實際收入之差額,計算理賠金額。理賠金額=基準價格×(每公頃基準產量×保障程度−每公頃區域實際產量)×投保面積,試算如圖1。

圖1、高粱收入保險保單架構。(資料來源/農金局網站)

(五)簡化投保程序及投保地點

為避免農民奔波往返,因此本保險特地簡化投保流程,有參與契作之農民,得於契作農會填寫「高粱收入保險要保書及同意書暨申請保險費補助授權書」,簽章確認後即完成投保程序。

契作農會辦理投保作業程序如下:

1. 自農糧署「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下載該農會轄區申報資料(金門縣農會自金門農試所「契作e把抓」下載),並核對農會實際契作農戶資料,以維護資料正確性。

2. 依「高粱收入保險要保書及同意書暨申請保險費補助授權書」格式,將前開確認後資料依個人歸戶,整併契作土地筆數及總面積,並計算保費後,彙整成投保清冊(申報確認後資料做為附件)。

3. 投保清冊由農民簽章確認繳費,完成投保程序後報送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下稱農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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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費補助及不予補助情形

1.投保本保險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向農委會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 (1) 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
  • (2)保險人應於農委會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依投保土地坐落直轄市、縣(市)分別繕造投保清冊,交由農險基金協助轉送農委會核定。
  • (3)農委會依投保清冊核定補助保險費,投保清冊資料有欠缺、誤繕或其他情形得補正者,農委會應通知承保保險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 (4)經核定者,農委會應於投保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2. 保險費補助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農委會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計算,另外部分縣市政府也有加碼補助。

3.不予補助情形:

  • (1)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 (2)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 (3)保險標的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七)不予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1. 要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 (1)要保人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 (2)未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資格。
  • (3)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 (4)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 (5)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2. 投保高粱田區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1)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 (2)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
  • (3)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扣押、沒收、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

(八)本保險之危險分散

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由基層農會擔任保險人,為避免農會承擔超額風險,故規範農會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另本辦法規範本保險之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應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以累積本保險之承保能量。

結語

因全球氣候變遷日趨嚴重,導致農業經營風險相對提高,面臨的災害型態多元。為協助農民分散營農風險,政府近年來致力推動農業保險,目前已開發27種品項、42張保單,農漁民可藉由農業保險移轉風險。

高粱收入保險於2022年4月在臺灣本島開辦,承保第一期作高粱,甫推出即獲得農民全力支持,投保面積626公頃,投保率達100%。第二期作臺灣本島自8月1日開始銷售至9月30日,金門地區則於第二期作推出,銷售期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呼籲農友多加善用此風險管理工具,踴躍投保,以強化災變因應能力,也藉此深化農業經營保障,成就農委會照顧農民的使命。


本文轉載自《農業保險》半年刊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