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獼猴依動保法指定禁止飼養 非法持有11月底前交出 違者最高罰25萬元

農委會林務局已依《動物保護法》將臺灣獼猴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非法持有者須在11月底前送交所在地主管機關野保單位。(圖片提供/林務局)

臺灣獼猴自108年起從保育類野生動物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原本即不能抓捕飼養,但卻陸續發現有民眾飼養臺灣獼猴情形,農委會林務局9月30日已依《動物保護法》將臺灣獼猴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民眾如有合法飼養者,應於明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非法持有者,應在今年11月底前送交所在地主管機關野保單位,否則可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農委會108年1月9日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臺灣獼猴從「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林務局保育科科長鄭伊娟表示,在臺灣獼猴仍屬「保育類」動物時,依據野保法,地方政府委託個人飼養登記在案共7隻,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者,共計339隻,總計346隻登記在案。

林務局表示,現依動保法指定臺灣獼猴為禁止飼養動物,合法飼養者須在112年3月31日前登記備查,但因合法飼養者均已登記備查,實際情況已無合法飼養者需要登記備查。

臺灣獼猴108年調整為「一般類」動物後,雖然原本即不能飼養,但因野保法無相關罰則,開始出現有人以農作田間、果園誤捕,救傷或是母猴遺棄等理由,留置飼養臺灣獼猴;因此林務局依動保法指定禁止飼養,非法持有者需在11月30日前將獼猴送交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能是縣府農業局(處)的保育科或林務科,否則可依動保法第26條,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鄭伊娟指出,未來臺灣獼猴僅救傷收容及學術研究兩種途徑,可能被人合法登記飼養。

鄭伊娟表示,動保團體過去曾通報151件全臺違法飼養獼猴案件,但因其提供資料是5年累積數據,經林務局大規模清查後,確定有8成案件屬當事人已沒有飼養或是誤遭檢舉樣態;臺灣獼猴是社會性動物,一般都是群居生活,單獨飼養會改變其動物行為,剩下2成確實飼養獼猴案件,常見飼養空間過小,或拴鏈飼養戶外、無遮風避雨設施等,雖不見凌虐情事,但有的餵飼人吃剩的剩菜剩飯,均不符動物福利,這些案件均已將獼猴繳交地方野保單位收容或評估野放。

農委會特生中心在104年至108年間曾以公民科學方式,調查臺灣本島臺灣獼猴族群分布及趨勢,發現這5年間整體族群變化沒有顯著上升或下降,推估全島猴群數約為10,500群,以每群平均25隻計算,總量約在26萬2,500隻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