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關通報藥檢不合格石斑魚 複查實際供貨11案場魚體全數未用禁藥

漁業署複查實際供貨給2艘運搬船的11案場魚體,全數未用禁藥。圖非當事魚。(攝影/記者陳儷方)

中國海關總署6月10日通報臺灣輸銷石斑魚檢出結晶紫等禁藥,農委會漁業署追查實際供貨給2艘運搬船的石斑魚養殖場是否使用禁藥,魚體檢驗結果今(16)日傍晚出爐「均合格」,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檢驗項目包括(還原型)孔雀綠、(還原型)結晶紫、四環黴素等,11家養殖場均未違規使用藥物,池水及底土的檢驗結果出爐後也會儘快公布。

林國平指出,檢驗魚體結果證明養殖業者至少很長一段時間,用藥都沒有問題,一併查驗底土及池水,是為了進一步了解養殖環境,後續檢驗結果會透過雙方協議平臺與中國進行溝通,全力保障漁民權益。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確診後出關第一個行程,明(17)日陪同總統蔡英文前往高雄市永安區關心石斑魚養殖及加工,包括高雄永安安心魚場、永安區漁會加工廠,並直接向養殖漁民說明農委會採取因應三大措施,包括輔導延長飼養期延後上市、加工凍存及獎勵外銷,以及加強國內市場行銷。

2艘被中國海關通報輸出石斑魚含禁藥的活魚運搬船涉嫌登載不實,林國平指出,這2艘活魚運搬漁船在系統上登載漁貨來自3場來源養殖場,但漁業署追查3場養殖場後發現,養殖戶沒有供貨給這2艘活魚運搬船,最後才供出來源場另有11場,漁業署改而追查11家石斑魚養殖場,但在11家養殖場裡的石斑魚魚體上,沒查到違規用藥情形。

林國平表示,依《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規定,如果運搬船運搬的石斑魚不是出於合格養殖業者名單,依法開罰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若情節重大則可廢止其作業許可,實際違規情形如何,漁業署還需要時間調查。

漁業署強調,本次追查相關養殖場從檢驗結果來看,都沒查到中國海關通報的違規用藥情事,針對外界關注從養殖源頭、集貨、活魚運搬船等產銷環節,將就管制點法規、發證程序與勾稽等再檢視強化。

屏東縣農業處處長鄭永裕表示,漁業署追查檢驗的11家供貨養殖場,只有3家在屏東縣內,漁業署既然已確定魚體藥檢合格,業者可提出魚貨解除移動管制申請,農業處將儘快解除其移動管制;他同時對漁業署提出建議,活魚運搬船的魚貨來源屬於集貨,從各養殖場採購而來,因此漁業署可在運搬船出港前採檢魚體,確認是否符合出口的防檢疫及藥物殘留等規定,以保障石斑魚養殖業整體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