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林業用地露營設施免申請? 立委、環團籲暫緩修法

農委會認為,休閒農場是為了發展休閒農業而設置,要以農業為主,休閒農場部分空間才可設置露營設施。(圖片提供/那山那谷休閒農場)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導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正,擬放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免經申請許可設置露營場地,近日即將定案,但環保團體質疑,修法若通過,恐怕讓違法露營場就地合法,在目前露營場沒有專法可管理下,貿然放寬設置條件恐造成環境汙染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甚至與國土計畫功能分區互相矛盾。立委陳椒華今(5)日聯合環團,要求露營場合法化修法應暫緩。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原定5月討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正,因疫情而擱置,但法規修正流程持續進行,近日陳椒華詢問觀光局得知,「僅須再一次機關研商會議即會定案」。因管制規則可由行政機關自行修正,修正後預告收集外界意見,預告60天後即可公告施行;經環團陳情,陳椒華覺得不妥,因此於今日召開記者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表示,全臺近2,000間露營場中僅8%完全合法,根據監察院2018年調查報告,全臺露營場不符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的有1,329間,其中位於非都市土地的農牧、林業用地區位上的即高達1,193間。

《非都管》第6條附表一此次修正,擬將農牧、林業用地比照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免經申請許可即容許設置露營場。黃靖庭指出,此次修法通過,這1,193間露營場可能就會合法。

國內對露營活動的管理,雖由交通部觀光局主責輔導推廣,但交通部沒有制定露營場管理專法,露營場的管理、土地開發等行為仍要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黃靖庭說,交通部雖有「露營活動場地設置建議」,但沒有法律位階效力,例如「坡地超過30%不適合開發」、「土石流潛勢區、環境敏感區不得設置」等建議,沒有實際落實步驟,也無法因地制宜調整。

黃靖庭指出,此次「《非都管》第6條附表一修正建議」要將露營場視為「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卻沒有「露營活動場地設置建議」裡的相關設置條件建議,凸顯法規之間彼此矛盾;並且,「修正建議」也沒說明「已存在且無法輔導合法露營場」未來要如何處理。

環境法律人協會空間政策研究專員黃子芸表示,目前國內正從「區域計畫法」體系過渡到「國土計畫法」體系,國土計畫已擬定四大功能分區,在以生態保育為主的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中露營場有210間,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也有30間,但這些露營場都可能在「附表一」修正後免經申請容許使用就合法,會讓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形同虛設。

交通部觀光局副組長王智益解釋,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免經申請許可使用」是指在用地許可上不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等許可,但後續建築管理、水土保持、水環境等法令規定仍要依法申請;修法放寬設置露營場,農委會也還有不同意見,觀光局近期還會找相關部會討論。

針對環團認為「露營活動場地設置建議」法律位階不具強制力,王智益說,交通部已在討論未來以《觀光發展條例》為母法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觀光局副局長周廷彰也表示,有關露營管理相關法規,觀光局有訂定指引要點,但法律位階確實太低,會朝設立專法邁進。

農委會企劃處簡任技正蔡秀婉表示,農委會不認同在環境敏感、生態敏感地區設置露營場,要放寬在農牧及林業用地上設置露營場,應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比較妥當;她並說,休閒農場是為了發展休閒農業而設置,要以農業為主,休閒農場部分空間才可設置露營設施,因此「附表一修正建議」訂設施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且露營設施占整場面積10%以下。農委會輔導處受訪舉例,「那山那谷」休閒農場就是休閒農業經營得很好,並提供露營體驗的典範場域。

陳椒華則要求內政部、交通部在放寬露營場設置相關爭議未釐清以前,不要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的修訂,她近期將再發文邀請各部會召開協調會,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