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漁獲去年首次被美國列為「強迫勞動製品清單」,農委會漁業署為擺脫名單,正著手改善外籍船員的待遇,強化薪資保障、管理仲介等作為,近日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拒絕強迫勞動黑名單的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以宣誓維護勞動人權。
申請入港的非我國籍漁船中,大約有6成為權宜船(FOC),為我國人投資經營的外籍漁船,過去因有洗漁行為,名聲受到影響,在國際壓力下,我國因此訂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這次修正內容以維護外籍漁工的人權、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的漁業行為為主要目的。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必須提出申請,管理辦法新增申請條件,包括最近3年內,隨船進港的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不能有脫逃的通報紀錄2次以上,或脫逃人數一次超過4人,這是促使船東必須對自己船員的管理,負起責任。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非我國籍船進港進行卸魚、整補,時間很短,問題不大,但若是進港維修漁船,時間較長,外籍船員脫逃的機會就不小,因此有必要加強非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對於船員管理應善盡監督責任。
新增規定非我國籍漁船的經營者,如有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經國際漁業組織或外國政府通報在案,根本就別想申請入港了,有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案底的黑名單,漁業署將直接拒絕這些漁船入港。
林國平說,NGO團體認為漁業署對於國人投資的外國籍漁船上的外籍船員人權也有照顧之責,但在船籍國主義下,臺灣很難管到掛籍在巴拿馬或是萬那杜的漁船,不過,幾次與NGO團體討論後,發現港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可以利用港口國管制的架構來管理進港的外國籍漁船,拒絕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黑名單漁船進港,「如果他有被記錄過,有強迫勞動、有人口販運情況,就不能進來了」,這是一個有效的方式,讓這些漁船不敢違規。
管理辦法修正內容也增加政府打擊IUU的工具,新增漁業署檢查停靠於港口的非我國籍漁船漁撈記紀錄,漁業署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限期提供漁船當航次的船位回報器(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航跡圖,或漁獲日誌、電子漁獲資料(E-logbook)。
林國平說,漁業署認為可疑時,可以抽查,如果有線報更是必查,充分發揮港口國的管制功能,確保進到臺灣港口的船不要有IUU的行為,修法明訂是要讓非我國籍漁船船東了解,漁業署有權蒐集漁獲捕撈資料。
漁業署統計,2018年至2020年申請獲准進入我國港口的外國籍漁船,分別有186艘次、172艘次,以及162艘次,6成是權宜船。林國平表示,這次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目的,是透過發揮港口國權利,打擊IUU、維護外籍船員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