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貴重木罰太少難阻山老鼠 《森林法》修法最高罰1億元

《森林法》修法加重盜伐罰金。圖為臺東林管處關山工作站查獲竊取牛樟樹瘤案件。(圖片提供/臺東林區管理處)

山老鼠盜伐森林竊取紅檜、扁柏等貴重木,現以贓額倍數計算司法判決罰金金額,但往往與盜伐贓物實際販售市價相差數十倍,無法有效打擊山老鼠盜伐,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森林法》第50條、52條修正草案,明定盜取森林主產物罰金金額50萬至5,000萬元,盜取貴重木加重其刑2分之1,最高可罰到1億元。

因《森林法》2016年修法加強管理,規定竊取森林貴重木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但因未另行規定贓額標準,導致司法機關均循判例依「山價」計算贓額,但「山價」是用於計算災害損失差額,與實際交易「市價」存在數十倍落差,在有利可圖情形下,山老鼠仍願意鋌而走險。

經濟委員會審查立委賴瑞隆等19人擬具「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賴瑞隆指出,山老鼠盜採森林珍貴樹種,規模動輒5千萬到1億元,有的山老鼠只盜採樹瘤等樹木的一部分,雖然已對整棵樹造成影響,但法官只認樹瘤十幾萬的價值去裁量罰金,就因為觸法能獲得利益的空間仍很大,有必要提高罰金來杜絕山老鼠。

經委員會討論,通過賴瑞隆版本草案,修正《森林法》第50條,將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區分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二樣態,並明訂若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未遂犯也可處罰等。

《森林法》第52條原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有「於保安林犯之」等情節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竊取貴重木則可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此次修法則明定罰金為50萬至5,000萬元,竊取貴重木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高可罰100萬元至1億元。

貴重木包含農委會所公告的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香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 12 種樹種。

此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5日初審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經濟委員會21日審查《動物保護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修正草案,同步依行政院版本,通過將動物飼主、農會會員及漁會會員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