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植物品種權?法律保障作物新品種,強化農業競爭力

臺灣出口競爭力強的蝴蝶蘭,是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件的最大宗。(攝影/陳彥尹)

文.圖/張倚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品種改良保護課助理研究員 張勝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品種改良保護課助理研究員 劉明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研究員

為持續強化農業競爭力,應持續關注植物品種權保護,滿足國內產業發產需求、開發試驗檢定方法(如可可、多肉植物等新興作物),也應持續修訂原有試驗檢定方法,接軌國際UPOV聯盟制度,加速各項作物的檢定技術調和。

什麼是植物品種權?

什麼是植物品種權?從「植物」、「品種」及「權」3個部分來看,指的是,屬於植物類別的品種,所涉及的權利概念。《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詳細定義「品種」為「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簡單來說,就是一群具有特定特徵的植物,且這些特徵可以用來辨識植物是否同群。以芒果為例,從果實外觀可以迅速區辨與其他水果不同,而在眾多芒果裡,仍可以依形狀、果皮顏色再進行區別,如「愛文」芒果熟成為紅色,長卵形且香氣迷人;而「金煌」芒果熟成為金黃色,果實碩大,果肉軟Q。在同一個植物類別底下,只要至少一個性狀與其他植物有區別,且群體表現穩定、一致,經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即公告為一個新的品種。在自然科學或農業推廣文章中常以單引號(「」)框起,以表示品種名稱。而品種名稱須可辨識且不易混淆、誤認,若申請案品種名稱取得太近似,則須更換申請案品種名稱。

種苗改良繁殖場育成的馬鈴薯新品種「種苗6號」。

新品種的保障使得育種家(品種權申請人)、農民(生產者)、消費者三環穩固。以品種權申請人來說,依程序取得品種權並公告後,在未經過品種權所有人同意之前,他人是不可以生產、繁殖或是銷售的,違者可能面臨沒入銷毀、罰鍰或民事求償等罰則,以保障品種權申請人的育種結晶。對農民而言,可以依品種登載及相關推廣資訊找到適合產區環境條件的品種,更可挑選特定特性的品種提高品質與產量,如「桃園3號」水稻品種具有特殊的芋頭香味,生產者選用此品種能與其他稻米產品區別,利於行銷販售。

植物品種權的取得流程

以「種苗6號」馬鈴薯品種申請流程為例,申請人填妥申請書後,準備薯球、植株及田間栽培的照片黏貼於申請書上,一式10份寄至農糧署;農糧署確認申請者資料符合後公開申請案並進入要件審查,審議委員確認申請書內容,並擇定與申請品種最相似的品種,檢定是否具可區別性;再來進入實質檢定,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九條,若是農業研究機關提出的品種權案,可於機關內自行完成檢定,而「種苗6號」馬鈴薯依照《馬鈴薯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中的規範,於適當的栽植期,以足夠的薯球及慣行法栽培,完成兩個生長季的試驗觀察,並依馬鈴薯品種性狀表,完成包含葉片大小、排列情形、薯球形狀、薯肉色澤等42項的植物性狀檢定報告書,送入審議委員會進行品種權審查程序,通過後即被授予品種權。

一般品種權期間為20年,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的品種權期間為25年。而申請案自申請到發證需約1~3年,主要受申請案件資料完備與否,以及申請品種的作物生長季長短影響。

花卉類別是國內植物品種權的大宗

國內植物品種權保護自1988年至今,已建立超過200個作物的試驗檢定方法,於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上可查到205項作物,以達80項的花卉類最多,而申請案件數也是以花卉類為大宗,近十年申請案件每年皆有100件以上,平均每年有80件花卉作物取得品種權保護,又以蝴蝶蘭案件量為最多。

相較於花卉類,蔬菜與果樹類近年申請案件數量並不多,多數申請者為農業研究機構,其中,蔬菜類案件量最多的種類為草莓。如草莓此類無性繁殖的作物種類,有較高申請品種權的意願。因為若自行留種會有後代分離的現象,無法保有原有品種特性,故採常見之扦插、嫁接方法繁殖;但若沒有植物品種權保護,任何人取得新品種植株皆能快速大量繁殖,導致品種權人權益嚴重受損。而果樹因為新品種育成期程及幼年性較長,需要經數年栽培才能開花結果,育種進程相對較緩慢,申請案件最多的種類為葡萄及棗,而近年分子標誌輔助育種已逐步推動作物新品種的育成效率。

至於侵權方面,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中搜尋有關品種權侵害案件,搜尋結果有十多件,多為花卉類作物,如玫瑰與聖誕紅,其他有果樹類作物的香蕉、金桔及梨等。裁判書記載,多數案件是在未取得品種權人同意下,逕行販售已取得品種權的作物,包含了原有授權生產到期或是私自繁殖販售。生產者須留意種苗是否向擁有種苗業者登記證的合法種苗商購買,除了可確保品種來源合法以外,某些作物在生長前期通常無法區辨是否真為該項新品種,有信譽的種苗商能提供正確品種,避免混淆的情形發生,導致生產品質不如預期,得不償失。

互換機制加速國際間審核 強化農業競爭力

亞太地區國家針對植物品種權的法規設置差異大,部分國家訂定專法保障品種權,如臺灣和日本,部分國家則沒有專法規範或是法規尚未完備,散布在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法中,造成申請程序不連續,推廣品種權觀念不易。比較各國統計發現,公部門與私人公司偏好申請的作物種類不同,如雜交一代蔬菜品種與玉米為私人企業主要申請註冊的種類,而油料作物、水稻與小麥等糧食作物則多由公部門申請註冊,這可能是資源投入及糧食安全政策而產生的差異。而在申請案件中,臺灣多集中於花卉作物,其中又以蘭科植物蝴蝶蘭為大宗,其他類似臺灣的情形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與澳洲等國家。

而試驗檢定方法(Test Guidelines)若能符合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的版本,可直接透過「試驗檢定報告互換」的機制審核,減少品種權申請的金錢與時間成本。例如,馬來西亞有59%的品種權案件是由此機制審核通過,而越南有30%品種數、澳洲有15%品種數皆是採互換審核。互換能快速取得品種權,有效率地推動植物品種權保護發展,臺灣近年也採相仿機制與歐盟、越南、以色列等國家進行相關「檢定技術的調和」相互受理品種權申請,並進一步研商試驗檢定報告書的互換機制,使得臺灣出口冠軍的蝴蝶蘭產業,其新品種能在這些外銷地區取得品種權保護,持續強化產業競爭力。

為持續強化農業競爭力,應持續關注植物品種權保護,滿足國內產業發產需求、開發試驗檢定方法(如可可、多肉植物等新興作物),也應持續修訂原有試驗檢定方法,接軌國際UPOV聯盟制度,加速各項作物的檢定技術調和,促進國家雙邊互相受理品種權申請,建立順暢的檢定報告書互換機制,將臺灣的優良品種布局國際,行銷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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